名索网(名典起名网)

none

长江十年禁渔

为什么36种渔具被禁?

戴威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规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的10大类36小类,主要限制那些捕捞强度大、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对水生生物重要生活史阶段和物种威胁大的渔具类型,从而有效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图解

II型围网单船围网作业图

第四类沙滩围网单袋双翼拖网图。

第六类网络铺设河道拦污栅网络铺设作业图

第七类诱捕网结构的诱捕操作图

第八类钓具的仿饵钩

第九种耙刺的锚钩

第十类固定绳倒刺笼具操作图

栖息地修复通常成本高,见效慢,需要大规模实施才能看到效果。因此,在办案中,专业机构提出的修复意见一般会以生物资源修复方案为依据,通过释放涉案水域的成鱼和幼鱼来恢复鱼类资源。

“筋疲力尽又钓鱼,不就搞定了吗?而且明年也不会有鱼;如果你烧了你的田地,你不会得到它们吗?明年也不会有野兽了。”鲁《春秋》中的这段话告诉人们,我们应该从容不迫,量力而行。然而,长江作为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下降,经济鱼类资源几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战略和长远发展的高度,作出了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在长江实施“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

早在2017年1月,原农业部就发布了《长江干流禁用渔具目录》,将14种渔具列入长江干流全面禁用渔具范围。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效率,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原有的14种禁用渔具细化扩充为10大类36种,明确了渔具的名称、结构、作业方式和危害性。

36种禁用渔具有什么特点?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有多大?如何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面对被破坏的生态,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努力和探索?

36种渔具的危害触目惊心。

破坏幼鱼资源,破坏底栖生物生态,阻止鱼类洄游…

“网目尺寸小,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幼鱼资源破坏严重……”记者注意到,在《目录》对禁用渔具危害性的说明中,“严重破坏幼鱼资源”一词出现的次数最多,共6次,涉及5大类14种禁用渔具。这5类是:网箱和围网。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江水产所”)朱博士告诉记者,幼鱼资源是保证长江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破坏幼鱼资源,会直接威慑渔业资源的正常补充过程,导致渔业资源锐减;如果幼鱼资源被破坏,长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和完整性将无从谈起。

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长江“十年禁渔”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后,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老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对汉江老河口段网箱网捕等违法捕捞现象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19年9月12日,老河口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汉江老河口段水域投放大量网箱网具。检察官迅速赶到汉江两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汉江王付州段浅滩处被人为投放了大量网箱网具。随后,老河口市检察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监管执法。2020年2月至4月,公诉人在汉江老河口段福州村水域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浅水区仍有多张网箱网具。船上随机打捞上来的网箱网具里,有大量死亡腐烂的鱼虾幼体,也有活的鱼虾。2020年7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种情况下的笼网对应于目录中第10类、第35类和第36类中的笼盆。

网箱俗称地笼、蟹笼、虾笼。笼盆作业是根据钓鱼对象的习性,设置洞穴状的物体或笼子,将钓鱼对象诱入其中。《目录》中的禁止类笼养壶分为两类,即固定(系列)倒须笼养壶和固定绳倒须笼养壶。不管是哪一种,禁止的标准都是“网孔内径小于30mm”。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副处长雷告诉记者,在长江流域湖北段,网箱是非法捕捞中非常常见的禁用渔具,其危害在于对幼鱼的伤害程度很大。由于网目极小,作业时对鱼类大小和种类没有选择性,会将水中的仔稚鱼全部消灭,阻碍鱼类种群的正常补充过程,严重威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对可持续发展的威胁远不止“对幼鱼资源的严重破坏”。雷说,在36类禁用渔具中,拖网、耙网等2类、5类禁用渔具会“破坏底栖生物生态”,从而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据了解,底栖生物是淡水生态系统的重要生态类群,主要包括寡毛纲、软体动物和昆虫幼虫等。,能促进有机物分解,加速自净过程,是维持健康生态系统的关键成员。在渔业方面,底栖生物是鱼类等经济水生动物的天然优质食物,如中华鲟、鳗鱼、鲱鱼、螃蟹等。在水环境监测中,底栖生物已经成为有机污染的重要指示生物,扮演着水下哨兵的角色。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过一起拖网破坏底栖生物生态的案件。

2020年6月至7月初,张某等9人事先密谋,分别在长江上海段等水域多次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总渔获量达600余公斤。7月13日,张等人按照事先约定,在向钱等5名渔民购买渔获物,准备运往销售地途中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查获94箱渔获,总重量1200多公斤。经评估,钱某等5名渔民使用的渔具均为禁用渔具。最终,9名涉案人员被判处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钱某等5名渔民使用的渔具为单船有翼单袋拖网,由网翼、网体、网袋、绳索及附件等组成。网袋的最小网目尺寸从17毫米到42毫米不等。工作时,单船拖动渔具,网板作为网具的水平伸缩装置,在其经过的水域将渔获物拖入网中,从而达到捕鱼的目的。

“拖网的捕捞对象主要是底层和近底层生物资源,其特点是能够灵活自主地拖拽和捕捞大量的水生生物资源。捕捞效率高,捕捞强度大,但危害明显。”据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介绍,渔民用网具连网形成的“底拖网”捕捞方式,会显著改变水域原有鱼类群落结构和底栖生物生态环境,破坏水生群落的稳定性,因此也被称为“无家网”。

该专家告诉记者,此次公布的10大类36小类禁用渔具,主要限制捕捞强度大、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对水生生物重要生活史阶段和重要水生生物物种威胁大的渔具类型,从而有效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损坏比修复容易得多。

理想的生态恢复应该包括两个部分:栖息地恢复和生物资源恢复。

“从修复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影响来看,理想状态下的生态修复应该包括栖息地修复和生物资源修复两部分。”朱告诉记者,栖息地修复通常成本高、见效慢,需要大规模实施才能看到效果。因此,在办案中,专业机构提出的修复意见一般会以生物资源修复方案为依据,通过放流涉案水域的成鱼和幼鱼来恢复鱼类资源。

日前,经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元等4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王某元等4人拘役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在案件发生水域放流成鱼8557公斤、幼鱼约500万尾。

检察机关查明,武汉市新洲区王某元于2016年制作了一张被禁用的“拦河网”,后每年使用该网在新洲区辛冲街沙河(长江支流新洲三大河之一)非法捕鱼。2020年8月,王某元邀约王某祥、王某生、熊某等人利用“拦河网”夜间或凌晨在沙河新洲区新冲段河道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8月19日,王某元在沙河使用网具捕鱼时被有关部门查获。经查,按照收网次数,王某元等人当月非法捕捞13次,其中10次有渔获,非法捕捞16000余公斤。

据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卢永辉介绍,“堵江”对应的是目录中第6类、第20类的“织网”,俗称“摇头丸”。它对渔获物的适用性非常广泛,严重阻碍了网采水域水生生物的正常补充过程。过度的捕捞强度可能导致渔业资源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拦河网以完全切断沙河的形式铺设,完全阻断了鱼类通过沙河上下游的洄游路线。由于大多数鱼类在上游或下游时处于繁殖的关键阶段或早期发育阶段,以截流形式铺设的拦河网对鱼类种群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生态影响。

据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本案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成鱼潜在总损失为8557公斤,换算成幼鱼损失的间接损失合计约500万条。很难估计水生植物和食用生物的损失。

据卢永辉介绍,“释放成鱼8557公斤,幼鱼约500万尾”是长江水产研究所提出的恢复意见,被检察院采纳。

记者注意到,加上成鱼和幼鱼,增殖放流所需要的重量,其实比王某元等人非法捕捞的还要大。这是为什么呢?

“破坏比修复容易多了。”朱说,生态受损的评估需要准确把握生态损失与经济损失的关系。事实上,专业评估的过程并不关注放流生物的经济价值,而是关注放流生物的种类和规模是否与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失相等。但如果将评估结果建议的放流物种换算成经济价值,往往会远远高于实际涉及的渔获量的经济价值。“这也提醒我们,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失金额远不止表面上看到的。”

他进一步解释说,在修复过程中,会特别考虑放生物种与规模的匹配比例。有时放流物种并不是涉案的捕捞物种,这主要是基于对案件发生水域鱼类群落结构现状、区域水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大方向、放流物种的生态安全性和可利用性的综合考虑。同时,放流物种将特别要求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原种场购买,避免出现养殖种群退化恢复自然种群的行为。

“生态检查”夯实保护屏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带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了有力的“检察助力”。

保护一江清水东流,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2021年3月31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检察机关通过视频连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地检察机关2020年以来在长江流域推广和保障逮捕禁令的情况。2020年以来,四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三年专项行动和长江禁渔十年专项行动,以淀山湖、太浦河等重点跨界河湖为重点开展联合巡航和联防联治,推进流域“河湖长+检察长”制度全覆盖。

自上而下,加大办案监督指导力度;加强跨流域生态环境协调管理,形成长江保护一盘棋;加强跨部门合作,推进多元共治格局建设;注重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带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有力“检察助力”。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犯罪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长江保护法、渔业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最高检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2月印发了《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座谈会纪要》和《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相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件。

长江流域涉及很多领域、部门、地方。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资源保护的生态检察格局建设,努力构筑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检察屏障。

在长江干流最长的湖北省,该省检察机关成立“长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行“非法捕捞现场审理+增殖放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长江“十年禁渔”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庭审和放流活动,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没收网箱网具133套、非法捕捞工具340套,增殖放流鱼苗约1600万尾、成鱼约10000公斤,做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

日前,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长制+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建立“河长制+检察长”协作机制,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

《指导意见》实施后,湖北省、市、县将分别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合作组织体系,各级检察官与河湖长合作,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全省各级检察院会同河湖系统办公室和相关责任单位,有效衔接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河湖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修复或补偿河湖环境资源,将为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有效提供制度保障。

重庆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全市三级检察院设立了44个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形成了职责明确、上下对应、运转顺畅的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组织体系,实现了纵向整合、横向协调、联动履职;制定《长江生态检察官办案流程》,开发《长江生态检察官办案全流程》工具软件,确保长江生态检察官工作高标准、高起点。重庆市各级检察院确定专门人员到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充实专门办案人员288人,筛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才9人,组建长江生态检察官办案队伍,跨行政区划抽调优势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重庆市检察机关还探索“以工代赈”等生态修复新方式,兼顾公益诉讼案件中部分无经济赔偿能力的侵权责任人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将给予生态补偿的诉求合理调整为“以工代赈”、“生态替代修复”等更具可操作性的生态修复方式,力求办案效果最大化。

“鹰击长空,鱼飞浅,各种霜天争自由。”在“全面保护,不开发”的指导下,在检察机关的强力“协助”下,今天饱受无鱼之苦的长江,未来必将重现“鱼虾共舞,惟一苇花,数霜笛,海鸥来来往往”的美好景象!

(本报记者林、侯亦有贡献)

来源:检察日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253539.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