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院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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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律师会帮忙#

“时机成熟,就行动!”在广西南宁,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每到圩日,辖区罗丰村一居民楼大门敞开,里面坐着几名衣着暴露的女子,只要有男子搭讪后进入居民楼。

据警方分析,这些女子很可能从事拉客、招妓的非法活动。经过半天的蹲守,民警抓住时机冲入涉案房屋,在一个小房间内将黄某某、魏某某及其他7名涉嫌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并声称涉嫌容留卖淫的房屋被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利用住处容留他人卖淫并抽取提成的犯罪事实;黄某某、魏某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其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素材来自光明。com,作者稍作整理)

俗话说,卖淫是一种快速赚钱的方式,但也有风险。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还有传播性病的风险。我只是不明白为什么那么多人想不劳而获。其实卖淫害人害社会…

事实上,除了对有关人员作出道德谴责外,我们还需要讨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如,面对民警的询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利用住处容留他人卖淫并抽取提成的犯罪事实。他的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违反治安了,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

众所周知,纯卖淫不是犯罪行为,但因为不道德而被禁止。如有违反,将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虽然卖淫不构成犯罪,但容留卖淫是犯罪。如果这是为什么呢?

实际上,这是因为容留的行为肯定会对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将容留转化为犯罪,对根除卖淫嫖娼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其实,从构成要件来看,这里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管理、使用、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用场所容留卖淫、嫖娼的,也包括在交通工具等流动场所容留卖淫、嫖娼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劳而获高额利润。他利用自己的房子容留他人卖淫并收取提成,已经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

实际上,除了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法律责任外,黄某某、魏某某等9名参与卖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已涉嫌违法乱纪,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第一次卖淫、嫖娼,或者有其他相关情节的,一般会认定为情节较轻,面临行政拘留或者五日以下罚款;之前有卖淫嫖娼行为被处罚的,处10日至15日行政拘留,5000元以内罚款。

就这样,黄某某、魏某某等。参与卖淫者可能面临15日行政拘留,最高罚款5000元。

甚至,根据我国法律,涉嫌行政拘留措施的人会被依法通知和告知家属,这意味着他们将面临家属的指责和道德谴责。

其实引诱、容留、强迫、介绍、控制他人卖淫的“皮条客”更可恶,这才是卖淫的根源。要严查严惩,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家庭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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