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是什么意思(严重是什么词)

在司法实践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问题,这些问题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对本罪构成要件中“严重后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不同理解上。破坏计算机

在司法实践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问题,这些问题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对本罪构成要件中“严重后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不同理解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严重后果”的规范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三种行为,即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删除、修改或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显然,“后果严重”是三种行为入罪的必要条件。因此,“严重后果”的认定成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问题。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做:

第一,对三种行为的“严重后果”应设置不同的前提条件。在第一种行为和第三种行为的“后果严重”之前,分别有“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和“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表述。可以认定,这两种行为中“后果严重”的含义,必须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影响。但是,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之前没有“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限制的第二种行为,这一解释是否同样适用值得怀疑。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严重后果”进行了分类解读。《解释》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并解释,但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笔者认为,虽然《解释》采用了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种行为所涉及的“严重后果”进行分类解释的规定,但在界定第一款、第三款行为的“严重后果”时,应当同时满足“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而在界定第二款行为的“严重后果”时,

第二,“严重后果”的定义应兼顾定量和定性的规定。《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分别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后果严重”和第三款中的“后果严重”进行了界定,主要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违法所得、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累计时间等方面进行界定。但是,“严重后果”并不是从定性的规定上来解释的。笔者认为,无论是将本罪的客体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还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者、合法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首要的、主要的犯罪客体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因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边界的划定首先应在犯罪客体的指导下完成,这是从定性规定方面对本罪“严重后果”的认识。考虑到本罪在司法判例中的扩张性、本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交织性、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多样性以及删除、修改、添加所造成的不同后果,总体上应当严格把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的思想。具体来说,需要进一步界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严重后果”,特别是第二款中的“严重后果”:一是后果必须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第二,具有“后果严重”的违法所得,必须是以删、加、改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为基础,而不是通过删、加、改行为将他人财物变为己有。三、判断“后果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仅指此类行为直接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和功能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济损失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信息系统数据的标准化解释。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是指具有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控制设备等。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性质,有人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具体来说,主要是非法操作计算机系统文件,使系统紊乱,失去部分或全部运行功能。第二款中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具体而言,主要是指对数据和应用程序(不包括系统文件和系统程序)的非法操作,导致相应数据或者程序的丢失、篡改和损坏。我认为,刑法第286条将犯罪对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定义为非系统文件和系统程序是不妥当的。第二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解释,应当回归到本罪的客体,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可以肯定的是,电脑上的任何操作都会影响到电脑信息系统的数据。对于第二款所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不应在形式上将其与系统文件、系统程序、非系统文件和非系统程序区分开来,而应将其与核心数据、应用和非核心数据和应用区分开来。前者是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直接相关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文件和系统程序;后者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无关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如文档、照片、自行安装的软件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涉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必须是核心数据和核心应用。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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