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条件(变更合同的几种情况)

提问:《施工合同》规定:“任何价格调整文件的发布,如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人工费增加、材料费增加、班次费增加、汇率变化等,均不构成变更合同价格的条件。”

提问:

《施工合同》规定:“任何价格调整文件的发布,如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人工费增加、材料费增加、班次费增加、汇率变化等,均不构成变更合同价格的条件。”如何理解这一条款?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第643号中华民国判决书。

裁判规则:合同工程量清单中C30混凝土价格取自2017年2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为350元/m3。2017年10月以来,混凝土市场价格突然大幅上涨,远超预期,与前几年混凝土市场价格平稳、波动不大的情况形成巨大反差,其中C30混凝土于2017年10月在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挂牌。即使中外建筑企业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支付预付款和保证金,尽力减少混凝土价格异常上涨的影响,但混凝土市场价格的异常上涨仍给中外建筑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仅混凝土差价成本就增加了148.789万元。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市场因素导致人工费、材料费增加,合同综合单价不变。但是,这是基于正常施工期间的约定。在本案涉案工程工期主要因国顺公司原因而延长的情况下,混凝土价格的上涨确实增加了中外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我院审理中,国顺公司也认可混凝土价格确实上涨了10%。从公平角度考虑,我院将支持中外建筑公司75万元的请求。

类别案例: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终字第1433号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第633号判决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第3794号判决

典型案例: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20第5583号判决书。

裁判规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案所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属于包干合同。为此,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招标答疑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均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约定合同价格不因价格波动,以及建筑材料、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的价格变化而调整。说明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这些风险不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也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而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中山一建基于本案应当因情而变的原则,诉请东区经贸会支付涉案合同价款之外的相关费用,于法无据,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类别案例: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中山民一终字第7246号、闵月第20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2第616号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于敏中第492号判决

合同变更的条件(变更合同的几种情况)插图

和明律师分析:

对于主要材料大幅涨价引起的工程价格调整,三个试行指导意见都做了规定。首先,遵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则上涨价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但涨幅较大,超出当事人预期。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成本信息,按照公平原则酌情考虑。但从裁判大数据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承包商调价建议的可能性较小。

合同条件是特定交易的产物。合同约定“工程款不因材料涨价、政策调整等而调整。”是基于具体的质量标准、具体的期限和对各方都能全面履行合同的合理预期。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合同履行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材料涨价损失可以理解为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为此,如果承包人要求调整材料价格,发包人应当参考造价信息,结合造价咨询机构的意见,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调整金额。(文/北京何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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