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多少人多少钱算非法集资)

在社会现实中,经常会有一些机构和个人打着高息高投资回报的旗号向民众集资。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高额回报。然而,对于更多的人来说,参与非法集资往往血本无归。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实上,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相对合法的,因为吸收公众存款是法律委托给合法金融机构的业务。《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所有银行业务的第一项是“吸收公众存款”。同时,有关部门还对公众存款的主体、规模、利率等进行了限制。

另外,个人或者组织、企业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构成犯罪。当然,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比如,如果有私募基金牌照的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私募,而不是“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这是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通过这些渠道宣传推广,就是向“不特定对象”推荐,而不是有针对性的、特定的对象。

比如张三牵头成立有限公司,向特定人员集资入股。只要募集人数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是合法行为,不涉嫌非法集资。

三是吸收资金的机构和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股权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支付回报。这是筹集资金的前提。一些非法组织和个人经常许诺更高的回报,以吸引一些人注入资本。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形式上也是上面说的第二种方式,推荐给不特定人员。

那么,如果符合上述四个特征,相关机构和个人就已经“非法集资”或者涉嫌犯罪。备案标准是什么?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是个人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吸收公众存款30笔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追溯。

二是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笔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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