穹顶之下观后感(人民日报评《穹顶之下》)

对柴静《穹顶之下》的思考

王宝钦董贤县检察院

前段时间柴静还挺红的。她自费做了一个视频叫《穹顶之下》,主要讲了中国目前恶劣的大气环境,分析了环境如此恶劣的原因,以及其他国家是如何解决的,等等。

接连的雾霾天让我又看了一遍这部片子,至今仍感到震撼和难过。值得深思的问题很多,不想赘述。我是一个法律人,所以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向中国人解释一下这个视频所描绘和展示的现状。视频中关于调查燃油车夜间合格率的片段让人感到很无奈,因为事实是几乎每辆车都没有配备任何排放设施,而且都已经污染物排放超标。这些没有任何废气排放设施的车辆,其实是有问题的车辆。在我国,也有对这类车辆进行销毁处罚的法律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予以没收销毁。”根据柴静的调查,这些被销毁的车辆从未被销毁或召回。这是为什么呢?理由是本法规定的具有处罚权和销毁权的主体是: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的,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部门,多么笼统的描述!这导致有监管权限的环保部门回复“听说不归我们管。”工信部回应,“肯定不是我。”质检部门回答:“应该是我们三个。”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个别法律的主体非常模糊,模糊到有法律监督部门的人都不知道。这并不是嘲笑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确实是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前段时间我也经历了一个受理过程中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案件。这是一起贩毒案。在侦查阶段,市公安局指定东阿县公安局进行侦查。如果走正常程序,应该是东昌府区公安分局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侦监部门也依法批准逮捕。根据同一规定,公安机关再次向检方举报,认为案管中心应当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权、公诉权和司法权的衔接就出现了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受理标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应当收到案卷材料,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根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和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本院不能受理本案。双方坚持自己的标准是正确的。毕竟指定管辖是公安机关之间的事,受理案件很麻烦,后续协调难度更大。因此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备、不系统甚至部门冲突的问题。

我也想到自己的法律职业经历。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不是我们制定的,但在前期起草和修改时,确实征求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意见和建议。我几次回想起自己的经历,后悔当时的所作所为。在我上大学的时候,婚姻法老师杨敏告诉我们,在接到修改婚姻法的通知后,可以在课堂上自由发表意见。所有同学都有想法,但是没有人提,所以选择了沉默。毕业后当律师,新婚姻法生效。这个法律在我们律所引起了一些轰动,因为我们所有的律师都觉得其中有一两个不太合理,更别说普通人了,但是他们确实在修改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在未来三年的律师生涯中,律所也会收到各领域相关法律修改的征求意见和建议的通知,但我只提出了没有意见。现在回想起来,有点伤感。其实经过深思熟虑,当机会摆在我们面前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也许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不会被采纳甚至忽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我们不表达自己的感受,我们将彻底失去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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