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医保卡套现是违法的()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医保卡,即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卡。医保卡不仅更加方便,也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负担。然而,现实生活中,少数违法犯罪团伙将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医保卡,即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卡。医保卡不仅更加方便,也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然而,现实生活中,少数违法犯罪团伙将贪婪之手伸向医保基金,医保卡倒卖药品的新闻屡见媒体。

那么,用医保卡套现违法吗?可以用自己的医保卡给家人开药吗?把医保卡借给别人我要承担责任吗?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玉鹏律师进行了详细讲解。

案例一:一男子利用医保卡从药品销售中获利被判刑。

2020年至2021年间,安徽男子田某某利用国家医保政策之便,使用自己的医保卡和配偶陆某某的医保卡,从医疗机构领取远远超过其正常用量的药品,然后再进行销售,换取其他药品,获利1万元。

经办案机关调查,田某某非法收受的毒品价值33228.3元。就在他为找到赚钱的方法而沾沾自喜的时候,他不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最终被抓住了。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普及:

张玉鹏律师表示,近年来,利用医保管理漏洞骗取医保待遇的案件时有发生。仅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查处此类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回医保资金4亿多元。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保险诈骗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医疗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骗取医疗保障金;二是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虚构用药信息骗取医保;是三个人骗医保。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现金、实物返还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医疗费用网上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触犯刑律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参保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超量购买医保药品并转卖,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巨额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的宣判有利于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也为参保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待遇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买药倒卖医保卡的“帮手”也被判刑。

2020年7月,上海黄浦区一条非法贩卖药品的黑色利益链被拉出来。医保卡收卡、配药、快递小哥都是因为参与这种违法行为被判刑的。

早在2019年1月,作为劳务中介的邹某、孟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教给他们一条“致富”之道:“有的人因为需要钱,会拿着闲置的医保卡找人套现。可以发一些小广告到工业园区领证。”发现这个商机后,两人开始为李收卡,赚取差价。

李作为中间人,将邹、孟收受的医保卡交给丁。李某向丁某声称自己有渠道拿到别人的医保卡,可以将卡内剩余金额以六折的价格卖给丁某,由丁某去医院配自己公司的药。

这样一举两得,丁某赚了外快,完成了单位业绩指标。两人一拍即合,做起了“供卡+配药”的“生意”。截至案发,李等人非法贩卖毒品金额达11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丁、臧、孟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等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7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

律师普及:

张玉鹏律师表示,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上述规定意味着法律要求国家从事药品销售,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都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就从事药品销售,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与医保相关的具体案件中,非法经营的具体表现是,绝大多数倒卖医保药品的不法分子都是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此时,药品倒卖者涉嫌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通过亲戚朋友的医保卡买药看病被判刑。

2019年1月,刘生病,需要就医。由于他从单位辞职后医保卡一直没有续办,他找到姐夫张借了他的医保卡。

后来,刘又用张某的医保卡,以张某的名义去医院看病。挂号成功的刘某来到医院后,门诊医生告诉刘某,他的床位不足,暂时不能手术,要先交钱买药。刘拿着张的医保卡付了药费就回家了。

不久后,刘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再次使用张的医保卡完成了手术。2019年5月,医保局接到举报,刘冒用张某医保卡就医。医保局分别约谈了张某和刘某,刘某以张某不知情为由,试图为张某隐瞒。在各种证据面前,两人承认了冒用医保卡骗取社保资金共计6900余元的事实。

2021年2月,刘被检方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考虑到张某因家庭关系将医保卡借给其妻弟使用,已偿还涉案损失,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到案后认罪认罚,属轻微犯罪。因此,检方没有对张提起公诉。

律师普及:

张玉鹏律师表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妹夫张某的医保卡就医,骗取医保基金,属于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医保卡只能由参保人本人使用。出租或出借医保卡,明知他人冒用自己的医保卡,也会构成共同犯罪,即使是无偿借给家人朋友,也是触犯法律的。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改善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骗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强调“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 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通过这个意见,可以看出国家打击医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对于老百姓来说,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医保卡,做到专用卡专用,不能多拿,不能虚报,不能倒卖。他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不给其他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四:5人因盗刷他人医保卡获刑。

2021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董某某指使吴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李某利用其医保账户和密码,在广东省广州市、贵州省贵阳市的多家药店购买阿胶等药品。12名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被盗,共计6.8万余元。

该案经公开审理后,法院判决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医保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指使下,通过刷医保卡窃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律师普及:

张玉鹏律师表示,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定性,要区分医保账户资金的性质。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账户内的资金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该账户中的资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被保险人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材料骗取医保基金报销的,可按诈骗罪处罚。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允许提取现金。虽然限制使用,但在其法律性质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本案涉及的盗窃罪,是指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种是违背他人意愿,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第二,偷窃是秘密的,并且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案中,医保药品虽是以他人名义取得,但属于窃取个人账户资金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行为,侵犯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文/李逵(中国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239925.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