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什么意思(非自然啥意思)

中文名:人格权英文名:Personality Right类别:民法摘要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身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它是民事

中文名:人格权

英文名:Personality Right

类别:民法

摘要

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身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专属的。《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其他人身权益。”

一、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基本权利。

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自出生起的人格权和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的人格权。其取得不需要民事主体的积极行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人格权作为一种固有的权利,始终伴随着民事主体。当然,人格权在性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定权利,保护人格利益的范围和方式实际上是权利人因法律的肯定而享有的。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有的民事权利。

一方面,人格权是维系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人格权的缺失会导致民事主体资格的虚置;另一方面,从其权利要素来看,任何人格权都必须以特定的民事主体为基础,才能彰显其价值和人格。在具体的法律效力上,人格权的排他性集中表现在对权利的放弃、转让和继承的限制上。《民法典》第992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的客体,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与有形财产利益不同,个人利益无论抽象还是具体,很大程度上都体现在精神范畴。如果说法律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为了维护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为其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无形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是为了维护主体作为人的存在,为其财产活动提供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利益是人的最高利益。

二、人格权的主要力量

一般来说,权力是权利的功能,也是权利人依法实现其权利所能采取的手段,是权利人意志的体现方式。对于人格权来说,基于其特殊的内涵和属性,其权力主要体现在:

(1)控制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人格利益的权利。人的权利只有通过自己的意志才能直接保留或支配个人利益。例如,自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行为自由和生活安宁,可以允许或限制公开或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法人基于建立自己的名誉和商业形象的需要,可以维护自己的姓名、名誉等人格利益,等等。

(二)使用权

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依法实现个人利益,即通过各种活动体现个人活动区别于他人的特征,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满足自身的需要。如在社交和商业活动中使用姓名;人像用在身份证、护照等证明身份的场合,以此来区分个人的形象,等等。

(三)处分权

人格权的法律处分主要体现在权利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如合同)将部分人身利益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及典型的处分方式如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等。根据《民法》第993条:“民事主体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其姓名、姓名、肖像等。,但法律或其性质不允许的除外。”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利益不是无限的。人格利益的惩罚必须受到适当范围和程度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人格权的分类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可分为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从中产生和规定具体的人格权。《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其他人身权益”,这是一般人格权。此外,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具体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具体人格权中的物质性人格权,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一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属于精神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精神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可侵犯的人格权。

四。保护死者的个人利益

公民权利的自然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也就不应再享有专属于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但需要强调对死者个人利益的保护,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良好的社会习惯,也有助于安慰死者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加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死者个人利益的保护和方式的规定,其既定规则有三个方面。第一,所谓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在世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对已故亲人的怀念和悲痛是生者人格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保护范围仅限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遗体。侵权方式主要是非法泄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非法利用、损毁遗骨,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遗骨的。在构成要件上,强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第三,索赔人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也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人格权的民事保护

(一)人身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是赋予人格权权利人依其权利主张请求权。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时,他可以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根据请求权,从而补救损害,恢复他项权利。

(2)侵权索赔权的保护方法

人格权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是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这一请求权,可以解除损害,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维护人格权的完善状态。

在人格权保护中,侵权请求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加害人支付损害赔偿。其目的是填补权利人通过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无法挽回的损失,是用金钱填补受损的权利。但是,人格权请求权保护的目的主要集中在防止和阻止对人格权的侵害,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这两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六。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989至1039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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