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老婆借给兄弟怀孕了(妻子)

众所周知,父母和子女是最亲近的直系血亲,所以在大多数人看来,一旦父母死亡,继承开始,子女应该是继承父母遗产的最优先继承人。毕竟父母不把遗产留给子女,还会给外人吗?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继承问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存在的情况下,“父(母)死亡,子(女)继承遗产”可能没有这么简单。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刘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继承人前夫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赡养人,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抚养义务,取得了协议约定的遗产。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事实

戴是柳州市区某村的村民。2013年,因拆迁自建房,他得到了一套150㎡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因急需用钱看病,戴某与征地办协商,将原本分配的150㎡安置房换成90㎡加补偿款20余万元。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病逝。

戴生前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戴某于1986年与男子庞某结婚。他们在婚姻期间生了一个儿子庞某,庞某于1992年去世。第二次婚姻,2012年,戴与蔡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孩子。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第二次婚姻结束后,2019年戴的病情开始逐渐恶化。因为他在床上躺了很长时间,他需要有人照顾他。然而,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款用光了,戴便向儿子庞小谋求助。庞小谋不仅不理会,还说不愿意承担母亲以后的治疗费用。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其死亡后的赡养及丧葬事宜,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协议,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的权利义务及赡养遗赠等内容。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前夫蔡某能够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则在戴某死亡后,其名下90㎡安置房的房屋权利归蔡某所有。

戴与蔡签订上述合同后,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直至戴去世。但蔡在处理戴的后事并拿出协议主张权利时,遭到庞小谋的强烈抵制。因庞某拒不配合蔡某完成戴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名下房屋。

审判过程

2022年2月,刘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对以“协议”形式继承戴名下房屋,还是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持有不同意见。

蔡声称

蔡某诉称,其与被继承人戴某签订该协议时,戴某无钱就医,急需他人照顾,但其儿子不予理会。戴某先请了律师,商量起草协议。经与蔡某协商,双方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字。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赡养尽职义务,并妥善处理了戴的丧事。根据协议,他应该继承财产。

庞某辩称

庞辩解说,他不同意蔡的说法。

第一,蔡出示的“协议书”并非被继承人戴急需用钱治病的真实意思表示。特殊情况下,戴被迫与蔡签订协议;

其次,蔡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蔡花费数万元供养、安葬戴,却约定其履职后获赠百万家产,明显有失公平、不平等;

第三,孩子是父母最亲近的人。父母生病的孩子当然会捐款。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从没见过父母的遗产不是留给子女而是给外人的。庞说,戴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蔡的抚养费、丧葬费等费用可从戴的遗产中扣除。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在证人的见证下完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庞小谋认为蔡未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院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蔡生前对戴有照顾,死后还为戴办理丧事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有权根据约定取得戴名下的房屋。

庞小某诉称,作为子女,自己也有钱照顾母亲戴某,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理所当然。

首先,戴某在蔡某生病,没钱看病,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蔡某照顾戴某,支付医药费,办理丧事,戴某将其财产赠与蔡某,是对戴某维护自身权益的处分。它没有违反法律,应被视为有效。庞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时,未尽到主要赡养和照顾义务。戴某死后,以对法定继承人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及房屋,有违常理。法院不支持他的主张;其次,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并不排除其他亲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的照顾,故法院对庞晓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将原告蔡名下房屋的全部权利遗赠给戴。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三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生前遗嘱继承;遗赠协议是受遗赠人与赡养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包括对被赡养人生命财产的遗赠。这种约定在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往往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晚年独立自主、自愿时所需的物质支持、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大部分受遗赠人与被赡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至可能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承担,具有很强的商业性,有偿遗赠所支付的金钱可能大于、等于、小于受遗赠人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的强烈抵制,因为得不到遗产或分割得少。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儿子只是因为不能理解和接受为什么不能继承母亲的遗产而与受遗赠人发生继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儿子因为可能无法继承财产,一直表示强烈的反抗,但对于母亲是否孝顺,他从来没有过自己的反思,实在令人尴尬。

根据案件证据,回到死者与前夫签订协议的画面后,不难发现无助的老人向子女求助。当确定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他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一个有人愿意为他的晚年而死的解决“方案”。作为子女本身,既然选择了“养老不孝顺”,那么继承就要从“遗产无份,不留遗憾”开始。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每一个子女都应该怀着尊老爱老的心,尽一切努力赡养父母,让父母安度晚年,让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成为可以继承的最好“遗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一个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他的个人财产。

自然,一个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组织或个人承担赡养自然人死亡和安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广西高院)

来源: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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