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业执照(网络游戏工作室营业执照)

回复:您好!您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建〔2018〕59号): 1 .电子商务经营

回复:您好!您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建〔2018〕59号):
1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山寨产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依法不需要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志。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登记为企业法人。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使用实体经营场所作为登记的“经营场所”,也可以使用网上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同时从事线上线下经营活动的,应当以其实体经营场所作为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暂不将实体经营场所和线上经营场所同时作为其登记的“经营场所”。
五、以实体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按照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登记的实体经营场所中的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另行登记,其营业执照无需在经营范围后注明“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六。个体工商户申请网上经营场所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申请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自有网络经营场所或网店后,应当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擅自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2。经营者住所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是其登记机关。经营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的市场监管(工商)所办理上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3。经营者为港澳台居民的,由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记载的“地址”所在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登记机关不得委托其下级市场监管(工商)办理登记。
4。申请人除按照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详见附件1);经营者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等证明文件。
5。在一个或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在《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申请书》的“经营场所”一栏中填写所有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上经营场所的网址,并在申请书中签署“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会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用途进行线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诺。
6。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加载个体工商户申报的所有网上经营场所的网址(格式统一为XX平台:店铺网址),并标注“(仅限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七。个体工商户申请将登记的实体经营场所变更为网络经营场所或者将登记的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的,其现有登记机关与按照变更后的经营场所登记管辖原则确定的登记机关相同的,可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如有不同,则应按变更后经营场所的登记管辖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八。已经登记为市场主体,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依法应当登记为市场主体并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登记为市场主体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在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线上线下经营活动,无需另行登记。
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二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十条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其住宅变更为营业用房,利害关系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房屋改为营业用房的业主征得多数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变更为营业用房的,应当认定该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如对以上回答有任何疑问,可拨打2296606。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的参与和支持!
新罗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5月28日
(新罗区市场监管局回复2020-05-28 1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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