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猥亵(啥叫言语猥琐)

办高学历辅导班

只是为了利用机会补课。

未成年学生的猥亵行为

学校保安人员

因为民事纠纷。

拿着菜刀要砍人。

如何保护未成年的“你”?

如何杜绝潜伏在未成年人身边的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发布

关于实施就业禁入制度的意见

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禁止就业,安排!

强制猥亵,禁止!

2022年11月16日下午,大庆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强制猥亵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大学毕业后无正式工作,后独自在大庆开办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班。2022年7月6日,张某用其为刚满14周岁的男学生小刘补课,强行实施猥亵行为。当天晚上,遇害男孩的家人报案。7月8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在为学生授课过程中,本应尽到教书育人的职责,但其利用“一对一”辅导的机会,违背他人意愿,胁迫未成年男学生。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同时,禁止被告人张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为。

《意见》规定

《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办理教职工犯罪案件适用禁止令和禁止令的具体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对教职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教育行政部门;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与刑事教职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和处分的关系,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意见》指出,教职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判决,即终身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法官有话要说

张作为一名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恪守师德为先,知之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其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害了教师形象,主观恶性明显,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为了防止再犯,法院宣布终身禁止与未成年人进行密切接触。

提醒家长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帮助未成年人了解防性侵相关知识,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筑牢防性侵安全“护栏”,全面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故意伤害,禁止!

2022年11月16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民事纠纷,持菜刀将被害人砍伤,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三人轻微伤。当日,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黑河某学院外聘保安。这所大学学生的年龄范围是从14岁到22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故意伤害时系黑河市某学院外聘保安,学院内有未成年学生。为切实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暴力伤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从业禁入制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宣告被告人张某某禁止执业。

《意见》规定

《意见》第二条明确了对实施犯罪的教职工判断禁止从业的具体规则。教职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判决。《意见》规定的性侵害、虐待罪和暴力伤害罪的范围包括:强奸、性侵害负有看护责任的人、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虐待、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被禁止执业,不得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此外,《意见》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保安员、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黑河市爱辉区法院

编辑:王鹏、刘淑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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