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人员姚锦旗一审因贿获刑6年(绍兴姚锦旗)

2020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通员工姚金奇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姚金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姚金奇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姚金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此案是中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的首例。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金奇利用其分别担任浙江省新昌县赵昌水库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新昌县常委、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姚金奇逃亡国外后。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姚金奇受贿案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在该国首都索非亚逮捕了姚金奇,并根据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请求,于同月19日将其临时拘留。后来,姚金琦在中国驻保加利亚使馆领事探视期间,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回国自首,并积极配合简易引渡,于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国。

归案后,姚金奇对已掌握的142.5万元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对受贿犯罪的其他事实也供认不讳。绍兴中院认为,被告人姚金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姚金奇在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间,主动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并如实供述全案受贿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赃款赃物及受贿孳息已全部被亲属追缴或退回,依法减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

此前,绍兴中院于2019年7月5日和2020年4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并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了审判,充分保障了姚金奇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合法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审和今天的宣判过程中,NPC代表、CPPCC委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等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从保加利亚引渡回来的姚金奇和此前从秘鲁引渡回来的黄海勇,对回国投案的态度不同,在量刑上形成鲜明对比。在引渡过程中,姚金奇积极表示愿意回国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仅用一个多月就成功引渡,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及其孳息,因此能够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减轻处罚。然而,潜逃秘鲁的走私犯黄海勇却千方百计对抗引渡,使国家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功引渡他花了八年时间。相关法院已经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对黄海勇处以15年监禁的重刑。(央视记者Xi丹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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