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产水果摊主与老人家属见面(受赠房产能否再退回赠送人)

近日,一则“300万老人财产捐给水果摊主”的社会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报道称,老人的妻子和儿子已经去世。这几年生活上一直由楼下水果摊老板照顾。于是,他决定通过签订《意向监护及遗赠扶养协议》,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与水果摊主。家属说,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一些症状。对此,为老人进行公证的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表示,已与当事人多次谈话,在反复确认其意愿后进行了公证。

老年人的赠与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异地恋”能受到法律保护吗?公证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程序?本期《关键问答》邀请法律专家张静为您解读。

a:老人把自己的房产给了楼下的水果摊老板。这一事件主要涉及四个法律问题。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首部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中第三款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组织或个人承担赡养和安葬自然人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的财产是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他自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包括子女和亲属。对于老人来说,首先要看这套房产是否曾经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妻子去世时这套房产是否作为遗产分割。

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看老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问题主要是指老年人必须能够在自己意愿的基础上,自觉、准确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其实对于老人来说,我们最关心的是年纪大了有没有意识。比如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他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具备立遗嘱和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一定要以老人签订协议时的意识为准,而不是事后、提起诉讼时或子女等亲属提出异议时的时间。

故意监护是一种不同于法定监护的制度。故意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丧失履行照顾自己生活、处分自己财产和权利等监护职责的能力后,以书面形式指定受委托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预定的监护人可以是其亲属,也可以是其亲属以外的人或组织。2012年首次修订、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故意监护问题。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确立了自愿监护制度。因此,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保留了这一制度。事实上,自愿监护制度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在民法上的体现,是法律最大限度实现民事权利的支撑。自愿监护制度对于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的老年人养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很多公证处都关注到了老人在进行公证时意识是否清醒的问题。老人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很多公证处会要求老人或其亲属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或居委会提供的相关证明。这些措施被用作确定老年人是否具有立遗嘱或遗赠和赡养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现在公证处公证遗嘱时,一般是公证员和要立遗嘱的老人单独在一个房间,老人的子女、亲属等陪同人员不能到场。立遗嘱的过程也是全程录像,最后刻字附在公证书上。同时,很多公证处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接待老人的过程中,都会主动去了解、核对、与老人交谈,以防止自己所做的公证出现瑕疵,努力使其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制片人龚铭

制片人陶朗

视觉马泽宇

编辑范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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