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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6月4日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

(2021年4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2.第五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和开发企业诚信经营的相关信息”。

三。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四级、暂定资质的审批,以及升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初审工作”。

四。第七条修改为:“设立开发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建筑、结构、金融、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1人;二级及以上会计师;房地产及相关经济学专业2名);

“(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统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设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第八条修改为:“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暂定资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股东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总经理和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统计等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资格证书、身份证、任职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程、金融、经济、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资格证书、身份证、就业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6.第九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四级资质的,除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已开发竣工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三)已完工和未完工项目的项目手册;

“(四)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本表;

“(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及实施报告”。

七。第十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四级或者临时资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书面说明理由。

“开发企业申请二、三级资质升级的,应当依法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四级和暂定资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九。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定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过程中,对不符合四级和暂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应当作出资质证书降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X.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注销资质,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取消四级和暂定资格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取消二级、三级资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I。第十五条修改为:“四级、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股东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企业申请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四级和暂定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属于二级、三级资质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交付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删除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

十四、条例中除第三十四条外的“房产部门”均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将第四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区”修改为“市区”;将第十七条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土地总体规划空”;第十八条中的“拆迁”修改为“征收补偿”;将第十九条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修改为“人民防空”;将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三十一、三十二条中的“土地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国有土地使用证”修改为“房地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房地产主管机关”修改为“房地产登记机关”;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首次登记”;删除第四十六条中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和“管理局”。

十五。相应修改条款序号。

中国网纪可APP记者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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