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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对方没打借条,也没还钱。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这样的官司能打赢吗?云南省楚雄州姚安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无借条借款纠纷案,回答了这个问题。在该案中,一万

利息计算器在线计算(车贷款怎么计算方法)借钱给别人,对方没打借条,也没还钱。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这样的官司能打赢吗?云南省楚雄州姚安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无借条借款纠纷案,回答了这个问题。

在该案中,一万多元被借了两次不还。

顾和朱是同班同学。2020年4月22日,朱某向顾某借款。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后,顾通过支付宝借给朱某6000元。2020年4月26日,顾再次通过支付宝借给朱某5000元。

谷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朱某曾向谷某承诺2020年4月29日两笔借款一并偿还,利息1000元同时支付。然而,借款到期后,朱一直未将欠款归还给顾。

2021年5月,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偿还借款11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贷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可电子证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未到庭应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谷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截图为电子证据,能够提供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的原载体手机能够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流程演示,证明了证据的真实性。

针对本案,法官还到被告人朱家中进行了调查核实。庭审中,原告顾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朱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准许。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顾要求被告朱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

解释确保原始载体上记录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发布在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上的信息;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保存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由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的印刷副本,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本案中,原告顾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支付记录均为电子证据。

法官提醒,电子数据不代表可以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保存后可以使用,相关的聊天和支付记录不能删除。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比传统证据更加多变,各种p图软件可以对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证明的目的。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需要提供用终端设备登录我司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和完整的聊天记录。如果要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微信聊天的对方是案件的对方,即证明对方是微信号的使用者;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删除,否则完整性会受到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来源:云南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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