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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指导工作,进一步宣传解读标准,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含义,及时解答实施过程中各地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理解与应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批量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理解与应用

第三十条

市场举办者、展览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市场经营者、展商、柜台承租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以制止的;或者虽不知情,但经有关商标执法部门或者商标所有人以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通知,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条明确了市场举办者、展览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帮助或者默许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法律后果。

判断市场举办者、展览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关注以下因素:一是市场经营者、展商、柜台承租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经营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市场、展厅、商场、平台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三是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对进驻其市场、展厅、商场、平台的商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具有商标注册证或者许可证书等进行审查备案。,并检查商家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备案的商品或服务一致,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等。;4.经营者是否采取了下架、删除商品链接、关闭店铺等必要措施。,经商标执法部门通知或商标所有人凭有效行政、司法文书通知后及时送达。

需要强调的是,经营者在收到商标执法部门的通知或者符合条件的权利人的通知后,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但“通知”或者“告知”并不是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唯一方式。比如,商家在其店铺、展柜、业务柜、主页的显著位置发布侵权信息,也可以认定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如果经营者采取无视、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放任商家实施侵权行为,可以认定其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外,在市场、展厅、商场、平台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认定存在主观过错,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案例30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商标侵权案

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麦购休闲广场有商家销售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涉事商家进行了查处。此后,执法人员多次发现麦购休闲广场的商家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约谈了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天津麦购休闲广场,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经办案机关两次通知,当事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2021年4月7日,该局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不到位,未尽到检查监控义务。主观上具有放任售假行为发生的故意,客观上未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为涉案商家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5月21日,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论和分析

本案当事人虽不是侵权商品的直接销售者,但侵权商品交易的完成与其行为密不可分。当事人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相关商户的管理。当事人主观上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致使侵权行为多次发生,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31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

颐年(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年公司”)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取得第1545520号”

《注册商标及编号1326011》

“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一念公司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平台与杜某在平台内的店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共同侵权,已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仅2009年9月底至11月,颐年公司就先后7次向淘宝公司投诉杜某发布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接到颐年公司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根据淘宝《淘宝用户行为管理规则》等规则,卖家发布侵权信息的,根据其情节,还应受到警告、限制发布商品信息、冻结账号等处罚。,但淘宝并未对杜某采取任何处罚措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钟敏五指金字(2011)第40号判决书中认定,淘宝公司在明知杜某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其管理规则,仍为杜某提供网络服务,为杜某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和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不具备预见平台内经营者商标侵权的能力,因此不能因平台内经营者商标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仍为侵权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淘宝网作为国内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完全有能力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实际上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网络用户行为规则。根据当时实施的《淘宝用户行为管理规则(非商城)》的规定,违反商标侵权规则的卖家将受到警告、限制发布商品等处罚。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淘宝公司有权对卖家进行永久封号处理。如果淘宝能够严格执行其规则来处理卖家的违规行为,虽然不能完全杜绝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但可以增加平台内经营者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但淘宝公司在收到颐年公司关于杜某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多次投诉后,除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外,未采取任何其他处罚措施,不能认定其已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交易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规定了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域名是互联网上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字符组成。它用于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定位和识别计算机(有时也称为地理位置)。由于IP地址不方便记忆,不能显示地址组织的名称和性质,所以人们设计了域名,通过域名系统(DNS)将域名和IP地址相互映射,使人们上网更加方便。它是网络用户在电子虚拟世界中寻找特定个人、企业或组织的重要途径。人们越来越关注其法律地位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在商标领域,他人的注册商标被注册为域名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二是通过域名进行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第三,容易误导相关公众。需要强调的是,在没有该域名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案例32

保护“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法国轩尼诗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上注册了第890628号

商标号890643

商标,注册号3909238,归入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白兰地等商品

“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轩尼诗认为,上海华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域名“hensy.cn”销售葡萄酒等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合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上海华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域名主体部分为“hensy”,权利人为第890628号”

与注册商标相比,在字符长度上有很大区别。前者是五个字,后者是八个字。当两者用在不相关的情况下,这种显著差异的存在通常会让人不会把两者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有关系的。但使用涉案域名的网站的唯一功能是宣传、销售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网站使用“轩尼诗”等标识,可能导致网站访问者误以为涉案域名主体“轩尼诗”是“轩尼诗”的简化使用方式,从而强化访问者对网站的信任,涉案域名增加了访问者被误导的可能性。法院判决上海华金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域名,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论和分析

域名作为电子虚拟世界,不会被相关公众认定为商标,不容易造成混淆。但当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被注册为域名,相关商品或服务通过该域名进行交易时,该域名实际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属于《商标法》的规制范畴。相关公众误认或者可能误认,将损害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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