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如何举报(举报违法征地最有效的办法)

阎志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2020年1月,王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信访申请,称承包土地被非法转让后被某公司强占并开工建设,要求该县自然资源局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县自然资

阎志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2020年1月,王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信访申请,称承包土地被非法转让后被某公司强占并开工建设,要求该县自然资源局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向王作出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2月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意见回复,王申请调查的土地为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目前已开工建设部分不存在违法占地情况。王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机关或者县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提交复查申请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王不服该处理意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对上诉状的答复未对王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不利影响,故裁定驳回王的诉讼请求。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占地,依法不属于信访范围。故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评论和分析

本案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即当事人提出的土地违法投诉举报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澄清以下法律问题:

问题1:信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提出信访的主体;信访的形式有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信访事项的受理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范围是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因此,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信访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实质审查,然后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和认定。不能仅根据提交的请愿书的标题将其归类为请愿书。

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渠道具有排他性;同理,对于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也排除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

问题2:土地违法投诉属于信访事项吗?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因申诉、举报、控告或者问题等提起诉讼的,、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申诉、检举、控告或者问题等是否有利害关系,且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立案,不得一并驳回;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与信访行为的区别,防止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被当作信访处理。

可见,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当事人提交的土地违法投诉申请依法不属于信访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土地违法投诉申请后,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查处职责。同时,当事人不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与土地违法投诉有利害关系的,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问题3:本案信访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本案中,王申请的是查处违法用地。因此,王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有权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履行调查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县自然资源局的法定职责。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形式对王作出的回应,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王逾期不提交复审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答复内容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王对信访投诉处理意见提起诉讼,其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将王的土地违法投诉举报认定为信访,并以此为由不予受理王的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因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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