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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曙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三级高级法官内容:面对全球民商事案件的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应融入诉讼源头治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

戴曙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三级高级法官

内容:面对全球民商事案件的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应融入诉讼源头治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源头治理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随着智能社会时代的到来,社会治理、纠纷解决、司法理论都开始了数字化转型,投诉源治理数字化也成为必然趋势,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应用,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法院主导的ODR投诉源治理、平台型的ODR投诉源治理、公益组织型的ODR投诉源治理。诉讼源头治理的数字化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纠纷预防的数字化体系、非诉分流的数字化体系和维权的数字化体系有待加强。因此,迫切需要以智慧时代的“数字司法”为主导,以社会司法为视角,从优化纠纷预防数字化体系、重塑非诉分流数字化体系、完善维权数字化体系三个方面重塑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体系,最大程度释放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效率。

2021年2月,中央深改委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信访源头治理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信访源头治理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随着数字化社会的到来,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的应用和发展在现实中不断深化。因此,迫切需要从社会司法的角度系统梳理实践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重塑方案,最大限度地释放诉讼源头治理的数字化效率。

一,源头治理数字化的应有价值

任何事物都有其核心价值或应有价值,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也不例外。投诉源头是否有必要数字化,数字化是必然趋势还是可有可无,首先要做一个价值判断。笔者认为,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是大势所趋,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应有价值。

(一)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再次提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以数字化转型整体带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变革。2020年12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上海数字化转型的意见》,系统提出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提高现代治理效率。打造科学、精细、智能的超大城市“数学治理”新范式。加强数字化赋能和多元化社会治理,推动基层治理、法治等领域数字化转型。2021年2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依托“浙李访”平台,构建矛盾纠纷全程管控、调解资源全面整合、调解机制更加完善、协同应用更加高效、矛盾风险处理闭环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投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键环节。在社会治理面临并正在经历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诉讼源头治理的数字化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二)纠纷解决方式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建设智慧社会,宣告了智慧社会时代已经到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智慧社会日益呈现出数字经济、数字生产、数字生活、数字生存等一系列数字化转型态势。从矛盾纠纷产生的环境来看,可以分为纯线上纠纷、纯线下纠纷、线上线下纠纷,甚至在某些领域,线上线下纠纷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包括法院在内的传统线下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都面临着纠纷解决方式的数字化转型。以平台治理为例,JD.COM和淘宝电子商务平台都建立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民事司法为例。人们不仅要求诉诸司法,而且要求更加高效、及时和经济的诉诸司法。比如像网购,他们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所有诉讼事项。人们不仅需要足不出户完成诉讼事项,还需要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诉讼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数字司法的需求,不仅我国传统法院的民事司法转向数字化,国家还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三个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三)司法理论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正义的概念由来已久。虽然古今中外先贤对“何为正义”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和探讨,但一直没有定论。其实,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看来,其实并不存在抽象的永恒正义。正义从来都是具体的,正义概念的内容也从来都是当代的,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智慧社会正义观的内涵应该具有智慧社会的时代性,即传统正义观应该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其实这也是由智慧社会的数字经济基础决定的,即智慧社会的正义理念必然具有新的内涵和时代特征。伊桑·卡什(Ethan Cash)首次提出“数字司法”理论,认为“数字司法是关于法律的作用和促使个人参与处理和解决纠纷的理论。它旨在阐明科学技术如何产生各种类型的争端,并致力于如何利用技术来解决和预防这些争端”。数字正义理论就是网络社会的正义理论,应该是这个时代的主导正义理论,或者说应该从“场域正义”理论转变为“数字正义”理论。

第二,诉讼源头数字化治理的实践。

目前,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不仅是趋势,也是实际操作层面。因此,有必要对其实践进行考察,系统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改造方案的设计找到问题导向。

(一)诉讼治理数字化的实践源头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各种民商事纠纷和互联网电子商务纠纷层出不穷。然而,单独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于是以法院为主导的ODR、平台治理ODR、公益组织ODR等数字化诉讼源头治理机制应运而生。作为第三方,他们解决了大量诉讼外纠纷,也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诉讼。如果说法院主导的ODR主要是指法院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交法院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等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的分流,那么调解、仲裁在理论上已被视为“准司法”无疑是有意义的。人们可能会对平台治理(如淘宝、JD.COM等电商平台)和非营利组织(如21CN投诉收集)ODR产生怀疑。但从司法构成要素来看,其手段、功能、构成要素的相似性、重要的内在联系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基本一致,因为它具有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中介机构(如淘宝平台、众信平台)、法律规则(如淘宝纠纷解决规则)、纠纷事实(网上交易纠纷)、协商过程和裁决。因此,这些新的ODR也具有“准司法”的特征。它们与以法院为主导的ODR一起,在社会司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共同促进了诉讼源头的治理。

1.面向法院的ODR诉讼源头治理

2018年2月25日,最高法院开发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正式上线。原则上全国每个法院及其对接的调解组织都要入驻这个平台,最大限度地把网上各类调解资源聚集起来。在调解开始前,法院可以通过平台推送案件,引导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评估,合理预期。调解可以由当事人在线申请,也可以由法官发起,法官或调解员在线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需要转入线下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网上制作调解协议,双方电子签名,网上申请司法确认。2019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提出加快调解平台建设,为当事人提供网上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服务。截至2021年10月26日,共有3502家法院、61878个专业调解组织和257497名专业调解员进驻该平台,调解各类案件2538万余起,大量纠纷在诉讼外得到及时解决。

除了最高法院建立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海、浙江等省市的法院也根据当地情况开发了在线多元纠纷解决平台。以上海为例,2019年11月,上海高院升级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对接经贸、银行、证券等行业6400余家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机构,内部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审判执行系统全面对接,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调解前法律知识智能咨询、调解决定后网上申请调解、调解失败后网上起诉、调解达成协议后网上办理等多种在线服务。截至2020年12月,全市法院通过平台在线委托调解案件8.1万件,成功调解案件3.2万件。此外,平台通过介绍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成本低、纠纷解决快、保密性强、共赢等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向通过平台入驻的调解组织直接在线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他们还可以通过平台一键起诉。截至2022年1月25日,当事人通过平台自发申请调解组织调解案件73000余件,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在诉讼源头治理上走出了一条新路。

2.平台治理ODR源头治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纠纷也在快速增长。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电商平台的发展,各大电商平台相继制定了平台纠纷解决规则,建立了一套与互联网纠纷解决要求相适应的便捷、高效、智能、公平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2019年5月6日新修订的《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为例。该规则明确规定,如果买家向卖家发起维权,或者向淘宝任何方向投诉,淘宝将按照该规则处理。当卖家店铺因自身系统、管理、人力、仓储等原因出现异常大量的维权或舆情事件,卖家没有能力及时处理时,淘宝可以主动介入,以保证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店铺和买家的一些纠纷,平台的规则给了购物者选择权,可以通过大众点评来处理。淘宝平台也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由大众点评来评判。最后,淘宝平台会根据大众点评的结果处理双方的争议。规则还系统规定了争议的受理期限和范围、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则、发货规格、签收规格、退换货规格、运费规格、质量问题、假冒商品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争议处理、描述不当和明显不符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争议处理、争议的撤销和中止、处理的执行等问题。

除了结构化维权,淘宝平台纠纷解决规则最突出的特点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2014年引入了群体共治(通过群体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大量争议可即时解决)和共建(促进公众参与行业规则和公共政策的讨论,确保公众意见能够进入规则和政策)的公众评议机制。会员可以申请成为陪审员,裁决纠纷。为了解决买卖双方对“淘宝小二”判决结果不满意的问题,增加平台纠纷解决机制的中立性、合法性和公平性。淘宝大众点评自2012年成立以来,注册评审员已达431万人,参与评审的评审员达172万人,商业交易成功1600万笔,平均每年约200万笔。

3.ODR源公益组织的治理

在日益数字化、智能化的社会,除了大型电商平台上的电商纠纷,还有大量的其他电商纠纷,同样需要司法或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的介入。在司法供给能力有限的现状下,一些非营利组织ODR机构应运而生,如中新ODR、21CN聚诉。深圳众信电子商务交易担保促进中心于2012年推出“众信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投诉、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先行赔付等在线一站式非诉纠纷解决服务。与淘宝、JD.COM等平台自治的线上纠纷解决服务不同,众信不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纠纷,而是致力于解决其他平台的纠纷和线下的交易纠纷,因此被称为“服务的服务,第三方的第三方”。除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众信ODR平台的纠纷解决范围还包括知识产权纠纷、相邻财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

2016年3月15日,为快速解决投诉,21CN保利投诉率先推出“承诺7天内解决投诉”服务。此后,电子商务、在线旅游、互联网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银行、家电、教育培训、婚恋交友等近百家商家加入这项服务,整体投诉解决率超过80%。此后,平台陆续推出多个领域的投诉处理规则,如2018年11月推出的《21CN投诉汇聚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投诉处理规则(3.0版)》。规则体系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常规流程、认定有效投诉并申请结案的流程、有效投诉的解决方案、对被投资方/投诉方失信行为的处罚等11个方面。其中,在失信惩戒中明确规定,被投诉人在投诉帖下承诺按照聚投诉的网贷和解方案向投诉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后,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未履行该承诺的,聚投诉将公示被投诉人的失信记录,未来3个月内不受理该商户的关闭申请。据21CN投诉汇聚网站统计,截至2020年11月6日,平台累计有效投诉超过190万件,解决投诉超过90万件,其中合作商户平均解决率为82.95%,普通商户平均解决率为46.03%。

(2)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问题分析

1.需要加强预防争端的数字系统。

无论是人民法院的网上纠纷解决实践,还是平台治理的网上纠纷解决实践,目前更多的是强调纠纷解决,而对数字化手段预防纠纷的运用还不够,或者说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几何增长和数字技术的普遍应用,数字经济正在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消费、电子教育等网络纠纷的数量也在爆炸式增长。例如,易贝平台每年需要解决约6000万起买卖双方的纠纷。面对如此巨量的网络纠纷,恐怕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都不一定能处理好。即使平台充分利用现代ODR机制解决上述纠纷,恐怕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数字纠纷预防体系的建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和诉讼的可能性。

2.非诉讼分流的数字化系统有待加强

Xi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因此,除了加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自身建设,还需要对提请法院的通过适当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进行精准分流,将其发送到网上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进行解决。但法院在繁简分流方面的主要做法仍然是每个法院在立案庭或审判业务庭设立程序分流工作人员,进行人工分流。然而,这种传统的精度差、效率低的分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此外,线上非诉推送分流机制尚未在全国法院普及,仍采用线下提交纸质卷宗或使用调解员在法院办公的传统方式。但这种方式受到空间空和人数的限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数字维权体系有待加强。

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的初衷和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提高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效率,减少诉讼增量,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过度强调使用网上争议解决和网上非诉分流,损害了当事人选择线上线下程序的权利、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或及时进入诉讼的权利。如杭州互联网法院不仅强调要使用网络诉讼平台,还将调解前置规则直接嵌入法院诉讼平台,对提交法院的各类案件实行调解强制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比如,在诉前调解实践中,一些法院在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仍强制部分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还有一些诉前调解案件,虽已征得当事人同意,但调解久了也没判决。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时,当事人要求及时转入诉讼程序时,不能及时登记立案。

第三,重塑诉讼源头治理的数字化体系。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最高法院受理案件38498件,审结34481件,同比分别上升10.7%和8.2%;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156.7万件,审结和执行案件2902.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2.7%和15.3%;全国法院法官人均办理案件228件,同比增长13.4%。可见,诉讼源头治理的任务依然艰巨。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面对全球民商事案件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纠纷解决需求,不仅需要运用现代数字化技术提升纠纷解决能力,更需要从社会司法的角度参与重塑和优化数字化诉讼源头治理体系,切实提高诉讼源头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1)优化数字争端预防系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在引导引导上发力,完善预防法律体系。”纠纷预防虽然不一定能直接增加“接近正义”的机会,但可以减少不公正的比例和阻碍正义的概率。因此,有必要从传统的争端解决转向争端预防。然而,传统的纠纷预防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建立纠纷预防机制。

1.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防止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要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一是依托区块链技术,网络写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等互联网主体可以通过区块链系统或平台,以自主或自动的方式“去中心化”自己的网络活动,在源头上培养行为人的守法意识,依法办事,从而避免纠纷。第二,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数字联系和接触更加紧密,但信任度可能会降低。区块链的主要技术特征是分散的信任机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有利于构建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网络空,从而避免或减少纠纷,预防纠纷。如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区块链智能合同技术,构建了“自愿签约——自动履行……智能执行”等网络行为环节的全流程闭环系统,从源头上降低了违约的可能性。第三,区块链的防篡改、高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等优势,使其广泛应用于金融信用、版权管理和交易等领域。在实践中,完全可以将这些领域纳入法院的司法区块链体系,以避免或减少因欺诈、隐瞒、误解甚至故意篡改信息而引发的原始纠纷。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防范方面,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透明度高,可以快速全网搜索专利申请是否新颖。一旦专利申请被批准,时间戳技术可以保证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唯一性,不仅可以提高确认机制的效率,还可以避免所有权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区块链证据平台和司法区块链信用共治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纠纷预防作用。

2.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预防纠纷。

大数据的全样本优势,以及杂合性、相关性分析的特点,可以收集所有争议数据,进行交叉对比分析,从而得出不同时期、群体、类型修正的主要原因。大数据这种人类无法企及的能力,不仅可以帮助解决纠纷,还可以预防纠纷。也就是说,纠纷数据可以揭示纠纷的模式,从而使起诉变得没有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防止纠纷的发生。比如,当法院利用大数据发现某类纠纷突然激增时,比如针对狗咬人的侵权赔偿诉求突然增多,就表明可能需要建议相关部门对养狗人出台新的监管措施,防止纠纷发生。而且,有了数据,法院可以为启动新的程序提供依据,发现诉讼请求的来源,并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防止未来的纠纷再次被带到法院。例如,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调解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综合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法院可以掌握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纠纷来源,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纠纷预防提供参考建议。此外,利用大数据识别特定类型诉讼请求的重复模式,在纠纷发生前及时提出预防或填补纠纷漏洞的建议,也可以预防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大数据系统,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在纠纷预防中的作用。

(2)重塑非诉讼分流的数字化系统

虽然大量的纠纷通过纠纷预防减少到了法院,但诉讼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民事纠纷。如何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也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运用现代数字化技术处理非诉案件。

1.重塑智能简化和分流机制。

为了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审判人力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缓解人多案少的矛盾,还需要对纠纷预防程序后进入法院的纠纷进行简化分流,将相对简单的案件在诉讼前进行分流,交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离”。为此,2019年7月,最高法院在《关于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第十一条中提出明确要求,应当综合考虑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普遍适用系统算法和人工识别确定简化案件范围,实现精准分流。目前,全国不少法院也建立了相应的电子系统进行简化分流,如广西法院的智能审判系统,以所有已立案和已结案的案件为基础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当事人立案时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等信息进行智能比对分析, 自动判断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将判决结果和建议推送给法官,为案件的简化审理或精细审理、诉前分流提供参考。 例如,2018年10月,上海市一中院上线了“繁简案件分类处置平台”,通过建立因素库、规则库、案件权重系数库,系统构建案件因素模型,分别形成了繁简案件、调解、参考因素等四类规则库。根据民商事案件的特点,综合案件权重系数、标的额、索赔数量、当事人构成、证据要素等对案件进行精细标注。下一步,人民法院要从智能分流标准、模型、大数据等方面完善智能简化分流机制。

2.重塑网上非诉分流机制。

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信访源头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强化前端化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群众团体、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甚至大型电商平台等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相对于诉讼的对抗性、周期长、成本高等特点,非诉纠纷解决天然具有对抗弱、周期短、成本低、保密性高等诸多优势。因此,要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渠道,引导更多的纠纷在诉讼之外解决。实践中,大量适合调解的纠纷,如家事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相邻关系、医疗、财产等纠纷,以及通过智能分诊识别的简单案件,应在诉讼前约定或在诉讼期间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因此,在数字化时代,我们应顺应ODR的发展趋势,积极借鉴海外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升级完善最高法院建立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网上方式突破场地和人员的限制,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组织网上联动,最大限度地聚集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 并将案卷在线发送给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从而实现纠纷的在线非诉讼分流,走向“大正义”。同时,利用数字技术支持、规范和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增强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便利性和有效性,以平衡数字诉讼的便利性带来的鼓励诉讼的嫌疑,或抑制爱诉讼文化的形成。

(3)完善数字维权体系。

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具体源头投诉治理的数字化实践中,要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坚持诉讼源头治理的数字化,以更好地实现“接近正义”,更好地增加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因数字化而受损。

1.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机制。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当事人程序自治理念的体现,更符合法治保护私权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决定或者选择自己认为合法、适合自己纠纷的线上线下程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构不得强行干预。因此,在诉讼源头治理的数字化实践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避免因强制或不当使用在线纠纷解决程序和方式而损害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比如,一些法院为了推广网上立案,要求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网上立案,甚至拒绝代理律师在法院窗口立案。出于解决送达难的良苦用心,一些法院创新性地采用短信弹屏的方式,强制当事人阅读,以达到确认收到电子送达的目的,殊不知这样做可能会对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再比如,新冠肺炎为了防控疫情,有的法院实行了网上案件网上审理,有的案件对当事人选择网上开庭和网上调解有强制性指导,等等。

2.完善当事人依法起诉权的保障机制。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纠纷,适合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但第一百二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政策许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对电子诉讼平台中不适宜通过技术设置进行调解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实施调解程序,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此外,诉前长期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及时转入诉讼程序的,也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例如,2020年8月,上海法院利用区块链智能合同的数字化技术,一旦所有符合起诉条件的“未决案件”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诉讼前结案的案件达到5个工作日,系统将自动分配诉讼案号,完成登记立案。这既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又兼顾了诉前调解和非诉分流的发展。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久拖不决导致的信访量明显下降。建议在全国法院推广上海法院的做法,即通过区块链智能合同技术,实现自动立案,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四。结论:以数字司法为主导,重建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体系。

诉讼源头治理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数字化技术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通过非诉讼方式更好地解决纠纷和减少诉讼,从而更好地接近和实现正义。然而,在智能社会时代,正义理论已经从传统的“场域正义”转变为“数字正义”,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以“数字正义”为主导,重塑诉讼源头治理的数字化体系。其次,要整合、优化、重塑现有的投诉源头治理数字化机制体系。要想充分利用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优化纠纷预防的数字化体系,就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重塑智能简化和在线非诉分流的机制。最后,要积极防止源头治理不公的数字现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充分利用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和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解决程序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真正构建经济高效便捷、符合数字司法、更好实现数字司法的数字化诉源治理体系。

资料来源:《上海法学研究》2022年第3卷(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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