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和私人护照区别)

一、护照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公务护照分为公务护照和普通公务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护照统称为“公务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

1.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给在华的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使者。

2.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向驻华副县级以上公务员、中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联合国组织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签发。

3.普通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向我国处级以下各级公务员和因公出国(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员颁发。

4.普通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委托的地方公安机关以及驻外使领馆、驻港澳办事处签发给因出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游、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而出国的中国公民。

5.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签发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海外合格者可向我国使领馆提出申请。

6.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局签发给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二。旅游卡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卡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向下列人员颁发:

1.因临时出国护照遗失、被盗、损坏或过期而急于回国的中国公民;

2.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护照的中国公民;

3.未持有“回乡证”但需前往内地的香港、澳门居民;

4.未持有《台湾同胞证》但需要前往大陆的中国台湾省居民;

5.一些有特殊情况的中国籍未成年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给:

1.获准在香港逗留一段限定时间,但未能取得任何国家护照或其他地区旅行证件的人士。

2.获准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限制,但没有香港居留权及不能取得任何国家护照或其他地区旅行证件的人士。

3.已取得香港居留权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不能取得任何国家护照或其他地区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士。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特别行政区入境身份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身份声明由使领馆发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遗失或损坏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而急需回港的香港居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MSAR旅行证由MSAR政府身份证明局签发给:

1.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

3.无权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者。

(五)回国证明

由驻华使领馆签发给被所在国遣返的中国公民,只在他们回国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有效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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