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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冀罚报字〔2022〕282号深圳市* * *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

冀罚报字〔2022〕282号

深圳市* * *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217L)

我们拟对你(公司)(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与高安市* *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存在资金回流,业务往来不真实。你公司接受并抵扣高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开具的7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导致2020年共少缴增值税3364862.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235540.40元,教育费附加100945.8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7297.26元:2021年共少缴增值税203514.25元,教育费附加87222

你公司2020年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成本37,387,368.67元;2021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为32,303,850.7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计算,你公司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482585.84元;202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7,988,742.30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增值税和其他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贵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拟对2020年和2021年少缴的增值税6364862.83元和2907346.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540.40元和203514.25元,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53661.868686856516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因虚报税前成本而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拟少缴贵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9,482,585.84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7,988,742.30元,合计罚款1,747,328.1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两次。当事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的行政处罚规定,应当同时处以罚款的,适用从重处罚条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贵公司偷税24182592.11元,贵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予处罚。

拟罚款金额共计24182592.12元。

二、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请到我局(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和申辩材料;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对你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您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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