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讨债(最快最狠的讨债方法)

资料来源:法律之家作者:李明军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资料来源:法律之家

作者:李明军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债权人是与债务人发生借贷关系的主体。当债务人拒绝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包括起诉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进行执行。但是,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采取各种手段隐藏、转移甚至毁损自己的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因此,只有深挖债务人财产线索,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妨试试这些“偏方”。

第一,收回到期债权,堵住债务人的退路。

因执行而产生的债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享有对案外第三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债权。

1.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方。

履行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方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不予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2.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的条件包括: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有债权。

(2)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无异议。

3.法院裁判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只要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

在最高人民法院腾冲永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2018)最高法83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该怎么办?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未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但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第三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即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就本案而言,永源公司在收到云南高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提出了不存在到期债务的异议。云南高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到期债务是否存在及到期债务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

二、行使代位权,让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支付债务。

代位权是一种债务保全制度,是指当债务人应当行使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而损害了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确定的,必须已经到了偿还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3.法院判决规则:次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了相应的还款义务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六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成立的,代位权成立,依此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前提是次债务人对债权人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偿还义务。 本案涉及的执行案件中,因万象公司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终止本次执行。因此,在万象公司尚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大唐公司与百福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大唐公司有权向百福公司再次主张权利。

三。行使撤销权,将非法转让恢复原状。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及债权的行为的权利。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债权人主张的部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以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

(3)债务人的财产脱离行为对债权实现有害的;

(4)债权人的撤销权仅限于债权;

(5)债权人需要在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3、法院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平平第三人诉讼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322号]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认为对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虽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不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原案由陈与金恒坤公司、与沈金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与陈是民间借贷关系的普通债权人。首先,就原案即陈与金恒坤公司、与沈金龙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言,对原案双方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无论原案即陈与金恒坤公司、与沈金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如何处理,其结果都不会影响与陈之间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而作为与陈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普通债权人,就债权能否实现而言,与原案存在一定的事实关系,但这种事实关系不同于法益。就原审案件而言,黄新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审原告黄新力不是原案第三人,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资格。他的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金恒坤公司、张平平、沈金龙作为黄新力未被第三人撤销的诉讼的适格原告,应当驳回胡炳光等五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商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如有错误,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221512.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