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净残值率()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以下情况可以相应调整:

1.如果预计使用寿命与原预计不同,应调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2.如果预计净残值与原预计值不同,应对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3.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可以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建议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总结:

1.会计处理时,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没有具体的数值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对残值率没有具体的数值规定。此外,会计折旧期可以不同于税务折旧期。

3.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的,由于折旧方法或年限不同而产生的会计和税务差异需要进行调整。

4.不享受加速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当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纳税折旧年限时,按照会计折旧在税前扣除,不进行纳税调整;当会计折旧年限小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时,会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折旧,两者的差额会产生税款,所以在最终汇算清缴时需要增加税款。

预计净残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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