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所收费(婚姻介绍所收费200元)

披着合法外衣的婚介机构在背后从事拐卖妇女的活动。文/记者周小鹏“承德一家婚姻介绍所的地址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于2015年11月2日在承德市工商

披着合法外衣的婚介机构在背后从事拐卖妇女的活动。

文/记者周小鹏

“承德一家婚姻介绍所的地址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于2015年11月2日在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万元,主要从事婚姻介绍服务(不含涉外婚姻)。总经理姜明成,欢迎您的光临指导。”如今在一些商业信息网站上仍能查到承德某婚姻介绍所的注册信息。然而,这家披着合法外衣的婚介所,背后从事的却是拐卖妇女的勾当。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姜明成从陶花1万元买下广西女子,但因耳聋且精神有缺陷,无法出售;2018年,姜明成帮助刘满军以4.6万元将河北保定女子刘某卖给承德市双桥区李某。后来因为刘因不能生育被退回,姜明成就卖给了平泉市的蔡。2019年,姜明成以两万元的价格从刘满军手中买下广西女子小钱,后因其智力缺陷未能出售。

“我买回来是为了再卖一次赚点钱,说卖了不愉快。我们都说要‘彩礼钱’和‘养女费’,其实就是在卖。”在法庭上,姜明成供认不讳。

前不久,承德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被告人姜明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陶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2.对拐卖妇女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刘满军另案处理。

婚姻介绍所收起“彩礼钱”和“养女费”

这叫婚姻介绍,其实是拐卖妇女。

婚姻介绍所收起“彩礼钱”和“养女费”

买卖智障妇女牟利

姜明成出生于1957年。2019年春节后,家住承德市承德县的刘满军给姜明成打电话,说有个广西姑娘又聋又哑,让姜明成给她介绍个人。经营婚介所的姜明成介绍她,似乎很正常。事实上,这是一起拐卖妇女案件的开始。

姜明诚找到刘满军,认识了小倩。这两个人的谈话非常直接。刘满军说,他也是花钱带姑娘来的。如果姜明成要走,他要出2万块钱养女儿。江明以2万元现金与刘满军成交,并将这笔小钱买回家。姜明成回来后,发现萧乾有智障,不经常说话,听不懂别人说什么。此后,姜明成给姑娘“介绍”了十多个对象,也就是找了不少买家,但都没有成功。

至于小钱的来历,刘满军归案后供认不讳。2018年,他在广州打工时认识了罗某。罗某让他给朋友的女儿找个对象,带上小钱和她爸爸。罗某和钱福丢下钱走了。刘满军给了阿罗1000元路费。后来,刘满军发现萧乾又聋又哑,对象一直没找到,于是联系了姜明成。

据刘满军说,他告诉姜明成,钱福的路费是他出的,在他家吃喝的小钱一万多,姜明成得给他。姜明成给了刘满军12000元,把小钱拿走了。

买的姑娘卖不出去,对于姜明成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2018年7月,家住承德市滦平县的陶联系姜明成,称其手中有一个叫的广西女子,要求姜明成找人娶她。“多少钱?”姜明诚直接问道。在付给陶1万元“过继费”后,澄江将带走。姜明诚找了五六个男人,但是因为谭笑是聋哑人,智障,没有一个成功。后来,和萧乾一直住在程在的家里。

陶常林把谭笑卖给了姜明诚,因为他也找不到买家。陶交代,两三年前,广西人顾某带着找到他,让他介绍给,但没有告诉他的家庭情况。陶见只会傻笑,不会表达心意,就把“介绍”到北京密云郝家,收了26000元“彩礼”。后来,郝某说不能生育,所以他退休了。陶想找顾某“退路”,可是顾某再也联系不上了,也找不到的家人。谭笑一直活到被姜明诚收购。

据了解,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在调查此案时,未发现郝、顾二人涉案。

2018年春,刘满军将家住保定市博野县的女子刘带回承德。据其供述,当时刘某刚离婚,有人让他给刘某介绍个人,于是找到了姜明成。姜明成将刘介绍给李,李支付彩礼4.6万元,刘满军给姜明成好处费5000元。

里面还有一集。姜明诚告诉李,刘今年42岁。李和刘举行了婚礼,但没有登记。两个月后,李某发现刘某其实已经49岁,不能再生育,于是将刘某退了出来,并将姜明成、刘满军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6万元“彩礼钱”。经法院调解,2018年9月,姜明成、刘满军同意返还李3.5万元。

在与李某纠结是否返还“彩礼钱”时,姜明成将刘某卖给平泉市七沟镇圣佛庙村村民蔡某,并向蔡某索要“彩礼钱”2万元。后来因为蔡声称要报警,姜明成拿了蔡的500元路费就走了。

婚姻介绍所收起“彩礼钱”和“养女费”

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分别判刑。

2019年5月17日,姜明成被承德市公安局双屿分局刑警大队传唤到案。第二天,江明因涉嫌拐卖妇女被拘留。两个月后,陶被抓获归案,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刘满军被抓获归案。

2020年2月20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姜明成、陶、刘满军犯拐卖妇女罪。庭审中,被告人刘满军于2020年7月13日突发脑梗住院,因病情严重无法出庭。法院裁定中止对刘满军涉嫌拐卖妇女一案的审理,另案处理。

经鉴定,谭笑、小倩为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谭笑和小倩被公安机关解救,并被送回原籍。谭笑被当地民政部门安置,小倩被交给他的父亲监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明成、陶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姜明成明知被害人谭笑、小倩为智障妇女,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被害人刘某人生地不熟,孤立无援,仍以介绍婚姻为名从被告人陶、刘满军处购买被害人,将被害人卖给他人做妻子,并以收取“彩礼”、“养女费”为名索要钱财,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陶明知被害人是智障妇女,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她仍以介绍婚姻为名将被害人谭笑卖给姜明成,并以“养女费”和定金为名索要钱财,以获取非法利益。姜明成、陶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法院认定姜明成拐卖三名妇女,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陶拐卖妇女,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明成、陶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明成在获悉公安机关传唤的信息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罪的客体是弱智、聋哑等弱势人群,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姜明成、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20年9月29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明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陶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姜明成拐卖妇女的赃款500元、陶的赃款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运送、转移妇女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三人以上,有相关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本案中,虽然姜明成拐卖妇女所得甚少,甚至在收买谭笑和小钱后还有所损失,但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婚姻介绍所收起“彩礼钱”和“养女费”

主张该行为属于婚姻介绍。

一审中,姜明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姜明成的辩护人提出,姜明成可以自愿认罪、认罪,积极悔罪。到案前,他已经主动退还了从李处收受的5000元,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

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只是想让姜明成给介绍一个对象,没有拐卖妇女,没有犯罪。

陶的辩护人提出,陶不具有将作为商品出售的主观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相关理由为:第一,陶只是想介绍对象给,并无拐卖妇女的主观故意。陶是的婚姻介绍人。在被送回后,陶试图联系他的家人,但没有成功。陶考虑到的家人把当成负担抛弃了,很难把她送回去,于是经营婚姻介绍所的姜明成请介绍。因为长期住在陶家,陶收取一定费用是合理的;第二,被告人陶不具备拐卖妇女罪的客观要件。陶常林没有实施绑架,也没有对谭笑实施人身限制或语言威胁,这使他无法或不敢反抗。谭笑是一名智障妇女,需要一名监护人。陶不能也不会抛弃,而一直被收养在家,暂时充当监护人。在此期间,谭笑没有受到任何虐待。陶为妥善安置并帮助找到一个好家庭,向姜明成收取了1万元并收到了收据。他只是想把扣除必要生活费用后剩下的钱付给谭笑的家人。陶不是故意占为己有,不具备拐卖妇女罪的客观要件。再次,由于被害人是不能正确表达意识的智障人士,因此不能推定被告人有出售的故意。被告姜明成经营婚姻介绍所多年,陶有理由相信姜明成有更便利的条件介绍。陶在确信会得到应有的照顾后,要求成把带走。至于姜明诚是否背叛女性并从中获利,应该与陶常林无关;第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陶绑架了。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和陶的供述,该事件应认定为婚姻介绍,不能因为陶收了一万元就推定其拐卖妇女。

综上,辩护人建议宣告被告人陶无罪。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患有严重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告人陶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缺陷,以介绍对象的名义将被害人的身体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陶主观上具有拐卖妇女、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婚姻介绍所收起“彩礼钱”和“养女费”

二审犯罪事实不变。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陶不服,提出上诉。承德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陶认为: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他是主犯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拐卖妇女的数量,与从犯姜明成相比,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第二,二审中,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愿意通过家属积极缴纳罚金。根据两高三高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二审认罪认罚的,也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处罚。

公诉人出庭发表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陶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定罪准确;2.陶、姜明成不是共同犯罪人,陶不是从犯,陶单独构成拐卖妇女罪。有人建议支持陶的说法。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此外,二审期间,上诉人陶自愿退还违法所得1万元。

承德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陶、原审被告人姜明成构成拐卖妇女罪,姜明成在自首情节下定罪,在法律上正确;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姜明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他们的犯罪地位和作用是一样的,没有主犯和从犯之分。驳回其减轻处罚的请求;上诉人陶在二审期间自愿退还违法所得,并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姜明成的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承德中院二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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