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流价格(无痛人流手术价格表)

本报讯(记者通讯员斌发)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令齐某赔偿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

本报讯(记者通讯员斌发)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令齐某赔偿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6300余元。

2021年3月,怀孕的付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上班,被反方向行驶的电动车撞倒在地。事故现场,驾驶电动车的邹某不仅没有第一时间将付女士送往医院,反而态度恶劣,当场将电动车开走。此时,付女士怀上了九周的双胞胎。在医院里,付女士不敢相信孩子没有心跳的事实。她多次去多家医院做医学验证,还是听到同样的结果。在医护人员的建议下,付女士没办法,只能打掉两个孩子,在家休息一段时间。

根据交警大队的说法,邹对这起事故负全责。经多次协商,邹某与付某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于是,付女士将邹某起诉至滨江区法院,要求邹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对事故负全责,应对事故给付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傅女士已怀孕九周。事故发生后,腹中胎儿没有胎心,被迫终止妊娠。付女士强制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堕胎对女性生殖生理的伤害,这起交通事故无疑对付女士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付女士有权要求齐某赔偿被迫终止妊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陈述■

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致流产孕妇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存在不同的做法。虽然普通流产不会造成严重伤害,但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伤害,导致女性作为准妈妈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在适当情况下,也应允许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何况孕妇因交通事故失去腹中胎儿。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214534.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