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流程是怎样(房屋拆迁评估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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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评估的程序是什么?

一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现场勘验工作,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虽然拆迁人可以主动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但拆迁过程中对我们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评估报告中,还应列出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如果这个单位根本没有取得法定资质,那么它就没有评估资格,做出的评估报告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市场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的适用性,进而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在与征收单位谈判时,征收单位对企业的性质、前景和垄断性不够重视,应按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厂房、土地、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补偿。

但对国内有较大发展前景的企业,应采用市场收益法评估停产停业的价值和损失。

三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有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相同。

四是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移交给被征收人。

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咨询对拆迁评估有深入研究的律师,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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