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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明确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征管相关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刘云茂近日对上述政策的重点内容和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第一,退税

新政的主要内容

今年的退税新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扶持行业”;二是“增量津贴和存量津贴”及退款;第三,“制度性、一次性、阶段性”安排应同步进行。具体来说,新政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即2022年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免税额,增量免税额按月退还;

第二,制造业等行业的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6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存量退税一次性退还,增量退税按月全额退还。

这里强调五个问题:

一是将先进制造业增量税额按月返还的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和六大重点行业,并使之成为一项长期政策。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企业等行业,全部退还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免税额。这种股票补贴和退税政策是一次性的政策。这里的“一次性”是指纳税人在获得股票退税后,不再有股票免税额。

第三,2019年实施的普遍退税政策设定了“连续6个月增量退税大于零,第6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这次对小微企业逐步取消这个退税门槛。1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实施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

第四,小微企业和制造业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从政策分类和条件来看,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可能存在重叠。也就是说,一个纳税人,比如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可以适用小微企业退税政策,也可以适用制造业等行业的退税政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其政策执行的效果是一样的。

第二,新的退税政策。

适用主体的确定

一个是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确定。制造业等6个行业适用的纳税人的确定,延续了以往先进制造业的“从属性”原则,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行业相关条件,而不是纳税人注册地的行业。也就是说,只要从事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纳税人销售额占增值税总销售额的50%以上,就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主体条件。这里需要强调三个问题:

第一,销售比例的计算区间。销售额比例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比重时,计算公式的分子是六个行业的增值税销售总额。

第二,关于行业注册信息。对于六类收入占比超过50%,但纳税人登记的行业信息不属于这六个行业的纳税人,特别是当六个行业中某一类收入为纳税人各类收入的最高值时,建议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变更行业登记信息。

三是停止先进制造业退税政策。先进制造业增量免抵退税政策扩大到制造业等6个行业,实行存量免抵税额退税后,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已完全覆盖此前的先进制造业增量免抵退税政策。所以新政实施后,先进制造业的增量补贴和退税政策同时停止。

二是关于企业规模的标准。目前有关部门公布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分类标准规定》,按照“总资产”这一指标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二是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与规范》,分别用“营业收入”、“总资产”、“从业人员”一两个指标对16个行业进行分类。此外,还有“教育”、“健康”等6个行业未纳入本次分类标准。

为保证退税政策的实施,坚持规范、统一、全覆盖的原则,退税政策采用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和“总资产”两个指标确定企业规模。同时,对于这两个标准中没有“营业收入”或“总资产”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的行业,明确分类标准如下:微型企业的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的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这里强调三个问题:第一,总资产指标是根据纳税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的。二是营业收入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查补销售、纳税评估和调整销售。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按差别化后的销售额确定。再次,中小企业标准条文中分级指标的应用,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纳税人应根据其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适用相应的分级指标。

三。退税的基本条件

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策延续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基本退税条件,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骗取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4)自2019年4月1日起,本人未享受征退、征退(退)政策。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第一,这四个条件同样适用于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和制造业退税政策;第二,这四个条件同样适用于增量退税和存量退税;第三,新政策出台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中规定的一般退税政策,意味着将继续执行旧政策。与新政策相比,旧政策仍需满足“连续6个月增量税额大于零,且第6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税销售收入,征收率为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按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4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仍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退税额的计算。

首先是关于存量免税额和增量免税额。允许的免税额是根据免税额的余额计算的,包括增量免税额和存量免税额。

留抵税额是指实行留抵退税制度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在确定股票免税额时,以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最终免税额为标准值。纳税人当期期末免税额大于2019年3月末的,以2019年3月末的金额为存量免税额。纳税人当期期末免税额小于2019年3月末的,纳税人当期期末免税额为存量免税额。需要注意的是,股票津贴一次性退还后,股票津贴将为零。

增量免税额是指退税制度实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增加的免税额。如上所述,如果纳税人当期最终免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最终免税额,则增加的部分为增量免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一旦拿到股票留存的退税款,就不再需要与2019年3月底的最终留存税款进行比对。目前的最终保留税是增量保留税。

二是关于投入比例的规定。为简化操作,减轻纳税人核算负担,抵减退税新政策不区分存量抵减和增量抵减退税,设定统一的进项比例。同时,计算和提取区间与旧政策相同,统一设定为2019年4月1日至申请退税前。

需要注意的是,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包含在进项抵扣凭证中的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加入到包含在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中的扣税凭证中,作为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公式的分子,本次调整也适用于继续执行的老政策。

第三,是关于退税的问题。取纳税人当期的增量免税额或存量免税额乘以进项比例,即计算出纳税人当期应退的增量免税额或存量免税额。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退税的时间

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区分增量和存量,聚焦关键时间节点,实行阶梯式退税。具体日程是:

(1)关于增量免税额的退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企业等行业,可从2022年4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退还增量免税额。

(2)留股退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可分别从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起按月申请退还股票免税额。

在此,需要强调以下事项:

首先,纳税人应在申请退税前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其次,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要求是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退税;同时,考虑到今年退税涉及众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2022年4月至6月办理退税的时间由申报纳税期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自2022年7月起,申请退税时间恢复到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再次,退税申请时间从4月份延长至6月份,不仅适用于此次出台的新政策,也适用于继续执行的旧政策。

第四,存量退税和增量退税的申请时间有一定的差异。为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纳税人符合规定申请时间的,可以同时申请存量退税和增量退税。比如2022年4月,微型企业既可以申请存量保有退税,也可以申请增量保有退税。因此,微型企业在4月份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次退税申请,既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也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第五,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留股退税的起始时间。纳税人当期未申请的,也可以按规定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申请。比如,2022年4月起,微型企业可以申请股票留存退税。如果他们在4月份没有申请,他们也可以在5月份及以后申请退税。

六、征费是退还的,

先征后返(退)的政策衔接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退税政策和退税政策。也就是说,已经享受过退税政策的,不允许再申请退税。已经取得退税的,不再享受退税或退(免)税。退税力度加强后,可能会有一部分纳税人,之前选择了享受退税,即退税,之后又退税(退款),希望再次选择退税;同时,部分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没有考虑全局,也希望给他们选择享有征退权、先征后退(退税)的机会。针对纳税人的上述担忧,14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已一次性补缴全部已退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纳税人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税款的申报。二是纳税人必须将全部退税款汇到仓库,才能转入进项税额进一步抵扣;未全部缴回仓库的,不得转入继续扣款。

也就是说,今年4月1日以后,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也不是不可以。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七。退税征收管理规定

2019年退税制度建立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处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规定了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税全过程相关征管事项。此次出台的退税政策并未对现行退税流程进行实质性调整。在环节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是关于纳税人申请退税的问题。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只需提交一份退税(抵扣)申请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当面提交,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结合新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增加了部分栏目,调整了部分栏目表述。同时,为方便纳税人办理退税,各地电子税务局实现了退税(抵扣)申请表中大部分数据的预填功能。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修改预填内容,最终确认后提交退税申请。

二是退税审批环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风险疑点和未处理事项的,允许退税。第二种情况,纳税人不符合一项或多项退税条件的,不予退税。第三种情况,纳税人虽符合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暂停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调查,处理未处理事项。处理后,继续办理退税。

三是关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环节。税务机关作出准予退税决定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同级国库部门。

第四是关于退税环节。国库部门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核退还。审核通过后,退税款将退还到纳税人指定的账户。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李、宋淑娟(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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