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是什么意思(控股股东和股东有什么区别)

合伙指南|作者:李莉律师这是微信官方账号第1248期文字,李力律师的博客和合伙指南。实际控制人能否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实际控制人和股东的区别?之前讲过这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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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作者:李莉律师

这是微信官方账号第1248期文字,李力律师的博客和合伙指南。

实际控制人能否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实际控制人和股东的区别?

之前讲过这个话题,但是没有用具体的案例来讲。

《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不是很通俗,很多人认为是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首先不是股东。

如果是股东,可以被控制,则应表述为“控股股东”,而不是“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

第216条

……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

《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定义是:

第216条

……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所以这里的一个区别就是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拥有控制权的股东不能称为实际控制人。

那么,我们来说一个具体的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就隐含了一个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表决?

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

某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朱和冯。法定代表人为朱。

王是朱的妹夫。有证据表明,王至少参与了b公司成立前的筹建过程,可能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再加上关联方在公司内部治理上缺乏基本的合规意识,才催生了这起诉讼案件。

2021年2月,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直接引发了本次诉讼。因为股东之一的A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A公司的诉讼理由是:根本没有收到会议通知,没有参加会议。A公司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作为股东,并未接到出席会议的通知,也未授权他人出席会议。

这是什么情况?

原来,在乙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小舅子王代表甲公司签字。

在这份股东会决议中,甚至包括王有权代表A公司的内容:

“王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表A公司自然人股东行使A公司事务的权力”

“A公司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今后只参加B公司的股东大会,不参与B公司决议的表决。"

“乙公司决议由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共同决定。周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行使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最终否决权。”

根据该决议的内容,王粲不仅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代表A公司全体股东,而且在将来也代表A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王可以代表A公司对B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故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认定王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周某于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了王某与周某筹备成立B公司的全过程,包括双方就公司的设立、公司选址、装修、命名、股权设计、法定代表人的选定等事宜进行谈判。

周退出B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其相关手续交由王办理。结合甲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确认王为其实际控制人,乙公司的决议由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与#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共同决定的事实,可以认定王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代表甲公司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一审的这一认定被二审判决推翻。我也认为一审判决在这一点上有明显的法律错误。

在这方面,二审法院的意见可归纳如下:

无法认定王某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王某参与A公司和B公司成立的整个过程,但鉴于王某与朱某之间存在的特定亲属关系,由王某代为参与协商、办理相关公司筹备等过程亦属合理,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通过投资关系、股权代持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情况下,不能据此即可认定王某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另外,在其它证据中,还出现了周某认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在朱某那里的表述。即使是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有股东出具授权委托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能够认定王某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在形式上也仍应按照B公司章程的要求,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出具书面委托手续。

二审的判决其实可以表述得更直接一些,即根据法律规定,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人,要么是股东,要么是已经得到股东的有效委托。仅凭“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是没有资格对股东会的决议进行表决的,因为“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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