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存款(银行为什么不建议存三年定期)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

1.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的,其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但其在本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民事经济纠纷审判执行中不得查封、冻结、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发[2000]19号)

“…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查封、冻结、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所属企业的债务。地方人民法院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或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禁止冻结、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发〔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企业、社会和财政各筹集三分之一,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它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能挪作他用,不能等同于企业的其他资产。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存放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划拨该资金抵充企业债务。地方人民法院要对已经审结和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清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及时纠正。”

4.国库资金不得冻结或者扣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扣划国库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YH[19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国库负责国家预算资金的收支,各级国库资金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国库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资金。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资金。”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债务而被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集中的工会经费能否冻结和拨付问题的批复》(法〔1997〕6号)。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贴等。工会经费应按比例逐月拨给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一经拨付,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挂牌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与企业经营经费无关,专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和分配。不得在该账户内支出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其所在企业的财产,不应在企业负债时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集中户”的经费。”

6.除法定事由外,信托财产不得冻结或者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信托设立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已依法行使该权利;(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负担的税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非特定原因不得扣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二)旅行社的服务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三)旅行社破产导致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的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不得实施旅行社质量担保。同时,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账户中划转行政经费。”

8.证券投资基金的财产,除其自身债务外,不得冻结或者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非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可以被冻结,但不能被扣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的规定》(法发〔1997〕4号)。

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但不能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执行工作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冻结银行承兑汇票存款的措施,但不得扣划。金融机构已经承兑汇票或者对外支付的,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存款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当银行承兑汇票的存款已失去存款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不应冻结或扣除信用卡账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发〔1996〕30号)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或扣划信用卡账户并不能立即阻止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消费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采取冻结或扣划信用卡账户等强制措施。

1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得冻结、扣划企业存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

13.政府财政资金账户:不能对政府财政资金账户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对政府财政资金以外的账户存款实施强制措施。

依据:《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移交或撤销企业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注〔2001〕8号)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被转让、注销、脱钩企业案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用于开办单位的国库、军费、财政资金专户、办公楼、车辆等办公必需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使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决定终止执行。

14.空死亡赔偿金: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批复》(2004)何敏仪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产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金。获得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不是死者。因此,空死亡赔偿金不应认定为遗产。

15.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得冻结、划拨企业党组织党费作为企业财产的通知》(法发〔2005〕209号)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按薪级表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表党委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在企业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划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企业债务。执行中,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冻结资金;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16.军队和武警部队存款:仅限于“专项存款”,不得冻结或扣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

第五条军队和武警部队一级保密单位开立的“专项预算存款”、“专项其他存款”和公司账户存款,原则上不得冻结、扣划。但是,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剩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17.封闭贷款结算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专用账户内的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注意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账户内的款项。

第三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向封闭的贷款结算账户支付其他款项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对已支付的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8.期货交易所会员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内客户的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四条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下列账户的资金或者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客户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冲抵保证金的证券。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绝协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处理。

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实行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内非结算会员的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五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或者划拨结算会员以下的资金或者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非结算会员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冲抵保证金的证券。

20.结算担保:期货交易所对其会员实行分级结算制度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依法冻结或者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七条实行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及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请求冻结或者划拨期货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持有的结算担保金超过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且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多余资金。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207277.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