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登记表家庭出身(毕业生登记表家庭成员)

本案判决要点1.左称其从出生到2016年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并提供了领取信封、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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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要点

1.左称其从出生到2016年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并提供了领取信封、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婚姻登记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经审查,收件地址为争议房屋的信封,邮戳时间显示左当时未成年。相关表格中虽填写了上学、工作、结婚期间的家庭住址或户口地址,但不是左成年后居住在争议房屋的直接证据。

2.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年限应当是指基于必要生活需要的成年人的居住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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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当事人情况案件当事人的信息

案例摘要

左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获得赔偿175万元。

事实原因:

第一,左在1988年定居后从未搬出。

二是左从小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直到2006年上大学;大学学习后,每逢假期、寒暑假都会回系里住房子;

第三,左毕业后因为工作单位近,一直住在后客堂,直到2016年。孙某玉、左某民将左的部分家具、物品擅自扔出后,将前后客房占为己有。左被迫离开前,地下一层后客房实际由左控制。

第四,当时孙某玉、左某民已承诺,该房搬迁所得补偿利益仍归左某所有。

第五,左名下无房,从未享受过本市福利分房待遇,符合“别处无房”的认定标准。

第六,左的父亲是争议房屋的原受让人和承租人,左与争议房屋有关系,有权获得争议房屋的补偿。综上,我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上诉人孙某玉、左某民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第一,左不是室友。左的父母在梅陇村分房,左为了享受黄浦区的教育资源,将户口留在了争议房屋,左小学毕业后并未在争议房屋居住,这一点左在一审中均予以承认。

第二,一审证人为争房邻居,与上诉人无利害关系,证明力高,而左侧一审证人与左侧关系更近。两人都住在城外,自称半个月左右争取一次房子。证词自相矛盾,没有证明力。

第三,左在父母有房的情况下自称住在亲戚家,不符合常理;

第四,原承租人左某2取得争议房屋时,左某尚未出生,左某与争议房屋的取得无关。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1.公房,原承租人为左2,左2去世后改为左3。征收时登记在册人员为左某春(1998年由梅陇一村迁入)、梅(2003年5月23日由梅陇一村迁入)、左某(1988年迁入);孙谋和左默敏(1993年搬迁)

2.1989年,左某春家在梅陇村分到一套房子,面积15.20平方米。因为分配,他们结婚了,没房。2000年,吴某姐姐作为购房人,以12107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左默春和吴某姐姐。

3.孙某玉住在集藏,左从出生到结婚都住在有争议的房子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房承租人取得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所有。共住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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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左党对孙谋实际居住和生活的事实没有异议,孙谋也提供了水电气单、网购记录和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表明于和左某民在本市其他地方有房,故认定为共同居住。

2.左某春和吴某的妹妹因结婚无房,享受梅陇村福利分房。后吴某的妹妹作为购房人,将该公房作为私房购买,享受公房销售的政策优惠,属于本市其他地方有房的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居住条件。

3.左称自己从出生一直住到2016年,并提供了领取信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婚姻登记审核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经审查,收件地址为争议房屋的信封,邮戳时间显示左当时为未成年人。学校、工作、婚期等相关表格,虽将家庭或户口地址填写为争议房屋,但并非左成年居住地的直接证据。

4.在一审证据交换过程中,左某的证人作证称,左某上了大学,还在单位生活,但在一审开庭时,的证人作证称,左某小学毕业后就不生活了,的证人作证称,初中和左某以后都没见过左某生活,左某当庭认可了钱某和刘某的证言。

5.钱某和是为房子打架的邻居。左1左4都住在城外,号称半个月争一次房。孙谋的证人比左一更接近待证事实,而左一在认可孙谋的证人证言后,提交了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因此孙谋的证言证明力高于左一。

6.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地,应当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生活需要而居住在有争议的房屋中。左说,未成年人生活的原因是:一是教育资源好;二是父母工作忙,需要爷爷奶奶照顾。这两个需求,在左成年后都是不需要的。如左所言,即使是在读大学或在工作,也是因为生活方便才争的房,所以如果他家在梅陇村有房,他的说法是周末会和父母团聚,他对争的房没有必要的生活需求,也没有任何需要补偿的生活利益。

综上,左当事人均不符合本合同项下居住条件,且除给予左特困对象3万元专项补助外,不享受争议房屋其余补偿利益分配。

本案二审判决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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