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上六天班算加班吗(一周上六天班合法吗)

#普法行动#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某工人D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可以休息或轮班”。随后,D以公司“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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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某工人D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可以休息或轮班”。

随后,D以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未购买社保和公积金”为由,提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高温补贴”、“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但仲裁委经审理,仅同意D撤回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诉讼请求,驳回D的其他诉讼请求。

d不服,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6天工作周”为有效约定。但在“每周工作六天”的约定有效的条件下,由于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所以每周工作六天中每一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6.67小时”。即每周6天,每天超过6.67小时的工作,应支付平时加班工资的150%;每周7日的工作应支付200%的加班费。

基于这一认定以及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提出的“加班费、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高温补贴”的诉求,但不支持“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因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1)仲裁

d的仲裁请求:

1.被告支付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3670.6元;

2.被告支付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2843.64元;

3.被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4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392.54元;

4.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16.09元;

5.被告支付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39.65元;

6.被告于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支付高温补贴300元;

7.被告为原告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仲裁裁决:

1.准予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16.09元的仲裁请求;

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2)初审

d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诉讼。

d的一审起诉请求:

1.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3670.60元;

2.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843.64元;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加班工资差额1392.54元;

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39.65元;

5.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300元;

6.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足额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一审判决:

1.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9月、10月、11月的加班工资共计5144元;

二。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D支付经济补偿金4576元;

三。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D支付高温津贴300元;

四。驳回原告d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

一、关于加班费问题

关于原告的加班问题,双方存在争议。被告提交的原告考勤表未经原告签字确认。而且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微信群聊记录,证明原告每天工作两班共16小时,原告仅在2020年11月2日休息一天。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由原告当庭展示并公证,法院认可其真实性及其证明的有效性。原告已提交实际加班的初步证据,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将采纳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

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依法应当每周工作六天,但在每周工作六天的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67小时。根据劳动合同,原告每天工作8小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被告安排原告每周六个工作日加班的,被告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被告安排原告在每周一日的休息日加班的,被告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被告安排原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被告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按照原告正常工作时间月薪2200元计算,原告时薪应为12.64元(2200元÷21.75÷8)。

9月,原告正常工作26个工作日,休息日4个。经核算,原告9月份工作日加班242.67小时,休息日加班64小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工作日加班工资4601元(12.64×242.67×150%)、休息日加班工资1618元(12.64×64×200%),共计8419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20年9月工资6424元,尚欠原告加班工资1995元。

10月份,原告正常工作24个工作日,休息日4个,法定节假日3个。经核算,原告10月份工作日加班224小时,休息日加班6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48小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工作日加班工资4247元(12.64×224×150%)、休息日加班工资1618元(12.64×64×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20元(12.64×48×300%),共计988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20年10月工资6929元,尚欠原告加班工资2956元。

11月1日至21日,原告正常工作日工作17天,休息日3天,休息日1天,视同正常工作日18天,休息日2天;经核算,11月原告工作日加班158.67小时,休息日加班32小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84元(2200÷25×18)、工作日加班工资3008元(12.64×158.67×150%)、休息日加班工资809元(12.64×32×200%),共计5401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20年11月工资4680元,尚欠原告加班工资721元。

上述被告尚欠原告加班费共计5672元,扣除被告为原告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528元后,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加班费5144元。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被告未能安排原告每周休息一天,且加班时间过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被告的工作时间安排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且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或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劳动者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本案中,原告仅在被告单位工作不到三个月,其中2020年11月不到一个月。因此,按照2020年9月、10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告月平均工资为9152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半个月工资4576元作为经济补偿。

第三,关于高温津贴问题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作业,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第十四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室外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冷饮不能抵消高温津贴。根据原告的工作性质,被告应在9月和10月每月向原告支付高温补贴15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9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3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三。简要分析

1.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默认为“标准工时制”。法律要求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此这一要求不能理解为双方只能约定“五天工作周”,也可以约定“六天工作周”。但在双方已明确约定“六日工作制”的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为6.67小时,超出部分的加班费为平时加班费的150%,第6天休息日无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仅在第7天有(休息日加班费为200%)。

相关规定:

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强制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又称“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广东规定,劳动者从事露天作业,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笔高温津贴。现行标准为150元/月。

4.目前,我国大多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为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一般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受理,并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征收管理部门投诉。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91民初第1673号。

(注:文中观点和案例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黄律师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如有任何查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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