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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司法厅近日组织起草了《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司法厅近日组织起草了《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草案中明确,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其他民商事活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禁止颁布实施歧视省外非公有制经济和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省外非公有制经济和市场主体。

在政府信用建设方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市场主体作出承诺,承诺应当体现在书面合同或者其他可以作为履行依据的书面文件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公开,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和行政决策。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和行政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以不变更任期、调整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草案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表的审查标准,完善虚假登记的责任追究机制,减少和规范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除清单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山东司法行政网“首页-政务法治服务-山东省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在线发表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miaohonglin@shandong.cn。

三。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山东省司法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邮政编码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征求对《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字样。

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崔云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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