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后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回顾]刘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在公司人事部门工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后劳动合同的处理。
[案例回顾]
刘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在公司人事部门工作。工作一年后,公司把刘送到职工大学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业务培训。刘在职工大学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由于此时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公司决定安排刘在下属公司担任业务员。刘要求公司按原合同安排工作,但公司声称原合同是前领导签的。现刘某到公司新安排的业务员岗位工作,双方发生争执。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原法定代表人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代表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个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都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签订的,没有违法行为,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问题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劳动合同法中,“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但不影响部分履行。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为由,单方调整刘的工作岗位。如果公司要调整刘的劳动合同,必须与刘协商。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客观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涉及因变更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刘灿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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