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名词解释)

6月24日,全国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制度,补齐监管短板,监管层已修订《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6月24日,全国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制度,补齐监管短板,监管层已修订《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现正在行业内第二次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与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不仅巩固了事中监管,还加强了事后监管,如准备金评估报告和准备金追溯分析报告的抽查和审核、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等。,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同时还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即首次将公司及高管“双罚制”纳入非寿险准备金计提文件。

加上内控和惩罚等。

所谓非寿险业务,主要是指寿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提取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包含风险保证金,并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此次修订,除了重新界定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类型和各种准备金提取方式外,还拟增加内控、处罚等相关内容。

比如在内控方面,为了避免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违规调整,此次修订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或分配机制,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栏。如果保险公司不按要求报送和编制保险准备金和报告,将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并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营业执照。

例如,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追溯分析报告及相关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可以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岗位资格。

同时,保险公司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则正在同步修改。

根据《全国商报》记者获得的线索,除了正在修订的《管理办法》外,还有7个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保证金和贴现等。

保险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2012年,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原保监会连续发布《基础数据内部控制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与核算》、《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追溯分析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个文件。

除了加强监管,监管部门也加大了这方面的处罚力度。2016年,原保监会发布公告称,部分公司存在准备金提取不足,总公司不做本级业务却留存准备金等问题,影响了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扭曲了对公司保单业务质量的判断,不利于商业车险改革门槛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两家准备金不足的保险公司受到处罚,并被要求整改。

原保监会表示,各公司要从上述问题中吸取教训,吸取教训,认真落实各项准备金监管制度,按规定提取准备金,防范准备金提取不足风险。

(责任编辑:程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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