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特殊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股权是股东对有限公司出资形成的权利的简称,份额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形成的合伙人权利的简称。很多人对股份转让的规定相当熟悉。近年来,随着投资的趋势,有限合伙被越

股权是股东对有限公司出资形成的权利的简称,份额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形成的合伙人权利的简称。

很多人对股份转让的规定相当熟悉。近年来,随着投资的趋势,有限合伙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但很多投资者对股份转让的规定了解不够,导致该案5000万投资者被套,无法取回。

2012年,牟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000万元,丁某富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新能源基金,期限为7年。等了七年,差不多该退出了。牟星与丁某福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丁某福公司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转让股份,年化利率为6%或8%。过了这个期限,没有第三方受让方,邢让丁某福公司回购。

一审支持了邢的请求,但二审丁某富公司提交了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声明,使全案结局出现转机。二审改判驳回邢的请求,二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基本已成定局。

说“一分钱”都不为过。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或者质押其财产份额,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外,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是各方真实意志的表达,合伙企业强调的是人性,所以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协议的特别约定应当有效。

但是,我对这个案子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先来看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的不同法律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如果投资没有退出之路,你还会投资吗

《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股份转让的规定参照了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具体如下:

如果投资没有退出之路,你还会投资吗

看出区别了吗?

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权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而《合伙企业法》中,只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股份,赋予合伙企业自主约定权,而内部转让只需告知其他合伙人。

但最高法院认为,合伙企业内部转让可以突破法律规定,这实际上违背了投资的初衷。所有投资的最终目的都是退出,并不是每一笔投资都能收获IPO。除了IPO,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回购也是转让的一种)。

比如内外股转让,需要其他所有人同意,相当于设置了死刑,与禁止转让无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商事审判指南2018(第2期)》中明确:“关于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严于《公司法》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公司法》认可根据公司利益对股东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但任何产权都有处分权,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得违背产权性质。比如‘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的规定就是无效条款。”

同样,合伙协议中约定,对内对外转让需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侵犯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也应是无效条款。

我觉得最高法院从人性角度的论证也是站不住脚的。有限合伙是相对外人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内部转移。没有破坏伙伴关系这回事。

最高法院终审后,翻案的可能性很小,但也不能说没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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