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二十二条规则(电视剧婚姻二十二条规则)

最近有个关于婚姻的咨询,很新颖,搭台:案件事实如下:一对年轻夫妇16岁恋爱,女方当事人怀孕。双方父母知道后就商量,先结婚,能领结婚证的时候就领结婚证。在双方父母

最近有个关于婚姻的咨询,很新颖,搭台:

案件事实如下:一对年轻夫妇16岁恋爱,女方当事人怀孕。双方父母知道后就商量,先结婚,能领结婚证的时候就领结婚证。在双方父母的照顾下,小两口摆了喜酒,顺利生了孩子。四年过去了,现在小两口20岁了。但今年以来,这对男女在生活、收入和婚外情方面都出现了问题。之后女方搬回娘家,要求离婚。如果男方求教怎么办?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来看一下其中涉及的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身份关系——他们的婚姻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49条,男女双方都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如上所述,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婚姻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的,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应当发放结婚证。否则,如果他们不认同这种婚姻法律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这对年轻夫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规定,因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允许登记发放结婚证。所以男女婚姻关系并未成立。现实中这种情况就是“同居”。至于同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所以不在婚姻法调整范围内,不受婚姻法保护——也就是说,结婚这么多年,你就是没领结婚证,相当于没结婚。

如果男女双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法院对“离婚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是:请求不予受理或驳回。

二。监护权-谁来抚养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如上所述,我们知道,解除婚姻是男女作为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至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不能认定为解除。离婚后,父亲还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还是孩子的母亲。孩子跟谁生活,不代表这种血缘关系解除。父母对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本案中,一男一女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现已四岁。关于孩子和谁一起生活,双方有很大的争议。如果男女之间关于孩子与谁生活的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将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参考《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做出判决。但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会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否则,孩子(其监护人)可以起诉,要求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当然,男女双方的父母都没有对孩子的成长给予正确的引导,带头干涉婚姻问题,最终导致了这个结果。

以及最近湖南13岁小学女生产下女婴的案件,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在宣传法治社会的同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财产关系-

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是实践中大家关心的问题。因为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区分,比如王某某,婚前父母出资按揭了一套房子,王某某和唐某某婚后共同承担每月偿还银行贷款,王某某婚前个人出资买车。婚后将车过户到唐某某名下。他能拿回来吗?本是一对鸟,离异,各自飞。

我们来谈谈这些问题及其法律规定:

(1)夫妻共同债务

1.共同债务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一方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如前所述,要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意思——双方事后签字或追认,即愿意共同借款;目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构成连带债务。婚姻期间,子女因病医药费所借的债务、为方便出行而贷款购买车辆的车贷、婚姻存续期间贷款买房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网贷获得贷款用于个人赌博、吸毒、个人吃喝玩乐等个人消费;婚姻成立前,一方所欠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遵循共同债务共同清偿原则,即对于第三人债权人,夫妻双方对离婚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第三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一方或双方偿还全部债权。

如果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自己承担,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夫妻一方对债权人有异议的,有资格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万一离婚,也可以找对方赔偿。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当法院根据债务的性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公平原则和连带债务的承担作出合理判决时。——双方都有自己的一份!

(2)夫妻共同财产

1.共同财产的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项规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基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的,依照上述法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上所述,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其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问题为法律所许可和承认。

可能很多小伙伴不明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的前提下,可以处分民事权益(不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并确认其有效。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财产约定是现实社会中常见的现象。

2.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可以进行离婚诉讼。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财产分割。在交易处理中,根据以下原则:

(1)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办理。

(2)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我的伙伴可能会问,根据什么法律,我就不在这里一一列举相关的民法典条文和司法解释了。

下面,拿上面两个例子来说明,也许你会明白:

第一个例子:婚前父母出资买房,之后房子登记在王名下。后来王某与唐某结婚,唐某与王某共同偿还每月的房贷款。现在离婚,房子归谁?

(1)对房屋权属、父母、夫妻有约定的,按有关约定办理。

(2)没有约定的,房屋归王某某所有。原则是房子是物权,婚前生效。但对于唐某某在与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唐某某可以获得婚姻存续期间全部还贷赔偿金的一半。这是债权债务的承担。因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王的部分个人债务,婚姻关系解除。当然,王还得补偿唐。物权优先权的效力和债权的效力。这也凸显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第二个例子:王某某婚前个人用车。婚后,王某某将该车登记在唐某某名下,送给唐某某。后来双方都离婚了。这辆车是谁的?

当然,车归唐某某所有,除非唐某某主动将车还给王某某,否则王某某是不会回来的。可能王某某不懂吧。为什么车是唐某某的?我只是把它转到了她的名下。从单一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某将其车过户到唐某某名下。就这一行为而言,是其意志的表现,即财产处分行为——夫妻间的赠与,在经过住户后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这种赠与没有法定的撤销要求。

在实践中,一般事实应当上升为法律事实,得到法院的认可。证据的提交、质证、认证是复杂繁琐的证明过程,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道理。以上文字供大家阅读、理解和学习。

感谢您的阅读,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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