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二十二条规则(二十二条婚规第一部剧情介绍)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民法典的婚姻宝典吧!民法典中的婚姻1.实行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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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民法典的婚姻宝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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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婚姻

1.实行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5.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6.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7.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8.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9.禁止以收养为名买卖未成年人。

10.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公婆)。

11.(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近亲属。

12.(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3.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血亲(直系)或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禁止结婚。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15.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6.一方(患严重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应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17.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19.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0.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21.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

22.不得对抗夫妻之间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限制(善意相对人)。

23.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2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简答)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5.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26.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事后由夫妻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8.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赡养费)。

29.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30.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

32.被兄弟姐妹抚养长大并有抚养能力的兄弟姐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兄弟姐妹,负有抚养义务。

33.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36.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7.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8.女方怀孕时、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9.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岁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40.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重大过错。

41.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给该配偶(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3.以下个人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岁。

45.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个)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

46.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

47.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8.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可以(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解除协议)的除外。如果你想抚养一个孩子(八岁以上),你应该得到你的同意。

49.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收养子女应由其(东道国)主管当局根据该国法律进行审批。

50.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51.收养关系终止后,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时消灭),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

52.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因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发生的费用(抚养费)。

5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来源:呼伦贝尔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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