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蜂胶(汤臣倍健蜂胶的作用与功效)

来源:中国经济网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清罚字[2022]第65号)显示,丁当智慧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门店因在第三方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清罚字[2022]第65号)显示,丁当智慧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门店因在第三方平台门店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被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万元。

汤臣倍健蜂胶(汤臣倍健蜂胶的作用与功效)经查,2022年4月24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丁当智慧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12号店进行现场检查,在饿了么店发现,在保健食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500mgX60粒)”图文详情一栏中,广告内容为“俗名:蜂胶软胶囊(巴西绿蜂胶),主要功能为延缓衰老”现场执法人员检查了涉案产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500mgX60粒)”,该产品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793”。被认可的保健功效是增强免疫力,但没有上述宣传的功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该规定构成了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丁当智慧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12号店认错态度诚恳,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消除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丁当智慧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十二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根据规定,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取消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丁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江西丁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85%;江西丁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丁当(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丁当(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是丁当快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丁当医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丁当健康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丁当快药官网显示,丁当快药是丁当健康集团旗下的互联网“医疗+医药”健康到家服务平台。建立了“线上下单,门店配送”的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模式,自营线下丁当智慧药房,组建了专业医生、执业药师团队和专业送药团队,为用户提供7*24小时在线咨询、用药指导和核心区域28分钟送药服务,解决用户燃眉之急。

以下为原文: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金中州[2022]65号

当事人:丁当智慧制药(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门店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6LK4T4A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惠康路叶鹏广场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兵。

案件来源及调查过程:2022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在客户端饿了么店铺发现,在保健食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500mgX60粒)”的图文详情一栏中,广告内容为“俗名:蜂胶软胶囊(巴西绿蜂胶),其主要功能是延缓衰老、抑制肿瘤”。上述内容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应当记录上述信息,并发出询问通知书。2022年4月29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2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客户端的饿了么店铺,他们发现在保健食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500mgX60粒)”图文详情一栏中,广告内容为“俗名:蜂胶软胶囊(巴西绿蜂胶),其主要功能是延缓衰老、抑制肿瘤”。现场执法人员检查了涉案产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500mgX60粒)”,该产品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793”。被认可的保健功效是增强免疫力,但没有上述宣传的功效。上述广告如由当事人员工在商品上架时选择的饿了么平台图文详情中的默认内容上传,则不收取广告费。当事人得知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后,立即将发布内容删除,现已删除。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2年4月24日对委托人店铺的现场检查笔录(共1页),用以证明委托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共3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批准和当事人的身份、授权信息;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有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4日在当事人所在的饿了么平台店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审议通过、理由:已告知,但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该规定构成了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酌定事实和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真诚承认错误,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及时消除和纠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销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罚款收缴机构缴纳罚款(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方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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