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顾之争(苏步青子女情况)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将其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改为有期徒刑五年。与一年前被完全无罪释放相

郎顾之争(苏步青子女情况)插图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将其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改为有期徒刑五年。

与一年前被完全无罪释放相比,古案的结果更加复杂。顾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受害者”,但这种人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一个“标准形象”:在改革的过程中,受时代、制度和观念的限制,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如何依法公正评价此类企业的“不规范”,从而实现罪刑法定,是对保护产权的司法智慧和政策决心的考验。既不能脱离法律证据上纲上线,也不能允许民营企业家践踏法律红线。

从2002年开始,作为格林柯尔董事局主席,顾先后收购了科龙、美菱等四家公司,一度拥有中国白色家电的半壁江山。之后,以郎咸平为代表的舆论开始批评格林柯尔在国企改制中侵吞国有资产。最后,“郎顾之争”发展为对顾及其公司刑事责任的追究,此案也成为中国国企改制中的标杆事件。

将复杂的国企改制问题和口水战归结为法律问题并最终在司法层面解决,是该案再审的亮点。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再审判决认定顾等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从历史现实和法律发展角度重新界定了案件事实。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上限从原来的20%提高到70%,大大降低了顾虚假验资报告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的修改说明社会对相关行为的认知正在发生变化,公民应该充分享受法治发展的红利。因此,本案适用“从旧到轻”的原则,降低了原违规行为的“定性”。

最高法院还发现,顾的虚假资本报告与当地政府支持格林柯尔在顺德非法成立有关。这也是从历史情境中对原始性质的客观澄清。它对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公正而善意的评价:民营企业在政府的默许下从事灰色经营,事后被追究责任,所以板子不能全打在民营企业身上。

此外,关于顾“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最高法院在再审程序中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该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原审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认定,故撤销该罪的认定。

但最高法院仍认定顾等人挪用2.9亿资金用于个人注册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这就是最高法强调的鲜明态度,即错就错在哪里,不搞“一阵风”。

违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落实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并不是赋予民营企业家法律之外的“特权”,而是让他们能够公平适用法律,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对就是对,错就是错,罪就是罪。错与罪的界限要清晰,不能混淆。

2016年,中央公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刑事措施作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应当体现审慎原则。它们只能针对那些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要防止受到舆论的威胁,拿着放大镜吹毛求疵,抱着“有罪推定”的心态去调查企业的问题。

顾案的改判,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法治底线,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智慧。对顾的资本运营做出了客观的评价。这不是“翻烧饼”,而是让法律说话,让证据说话,给民营企业公平适用法律的机会,也为公平适用法律树立标杆。(文/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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