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票退票手续费(网上订高铁票能退票吗)

继关注2020年高铁票价和退改签费问题后,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副主委周今年再次将目光瞄准了火车票5%至20%的退票费。同时,他还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根据1

继关注2020年高铁票价和退改签费问题后,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副主委周今年再次将目光瞄准了火车票5%至20%的退票费。同时,他还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根据1997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货物运价规则》,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和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人工和材料消耗所收取的费用,按成本计价。2006年1月1日起,退票手续费按每张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后调整为每张票面额的5%至20%(根据退票时间和航班收费情况)。

周在调查中发现,运杂费及其标准(含退票费)此前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但没有依法公开听证。铁路法修改后,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自主定价,但收费标准没有调整,仍沿用以前的标准。“5%至20%的退票费,不仅与退票费人工的实际成本明显不符,也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

周告诉记者,旅客购买火车票后,就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了法律关系。乘客退票是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5%至20%的退票费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无论是人工费、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的费用,一直没有统一认识。”认定为人工成本,与客观实际不符;如果认定为违约金,收取方式不符合违约金处理规则;如果认定为经济损失,没有科学的计算依据。

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客运退票费的意见》,明确规定原则上对可转售的车票不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但上述两个文件都没有落实。”周认为,铁路客运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的职能。铁路客运定价应科学、公平、合理。履行法定程序,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因此,他建议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调整收费标准。

周指出,退票费的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根据《铁路旅客运价规则》,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和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人工和材料消耗所收取的费用;但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退票属于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行为,退票费应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实际上,如果作为运杂费,退票费的标准和金额明显与事实不符,远远高于成本;如果作为违约金或者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违背法理,不仅缺乏损失计算的依据,而且作为合同相对人,铁路运输企业不需要承担违约、单方终止或者解除运输合同的责任,只需要同意退票、改签即可(只承担运费违约的有限责任)。可以看出,按现行标准收取的退票费明显超过运杂费中规定的人工和材料费用,尤其是网上退票,人工和材料费用极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铁路客运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的职能。周建议,铁路客运的定价应该科学、公平、合理。履行法定程序,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应和要求。建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应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并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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