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日(基准日28天是什么意思)

恒达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11月26日在青岛中院开庭。6名原告、14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及当事人围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

恒达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11月26日在青岛中院开庭。6名原告、14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及当事人围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系统性风险扣除、14名被告的责任分担、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期、披露日期、基准等问题是否适用于本案。该案当天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

新三板第二例

当空客案是新三板首例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投资者一审被驳回后。上诉到辽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再无进一步消息透露。这使得新三板投资者维权案缺乏先例,因此恒达股份案颇值得关注。

在这起诉讼中,原告律师王文忠,国浩律师事务所(济南)高级合伙人,代表6名投资者进行诉讼。据介绍,这6名投资者于2015年5月以每股8元的价格参与了恒达股份的发行,认购金额从20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大部分至今未卖出。

2017年1月6日,恒达股份宣布拟从新三板摘牌,随后于1月13日暂停转让。停牌前股价定格在1.71元/股。同时,恒大股份自2015年年报披露后,一直未向市场披露定期报告。

2017年8月16日,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青岛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6月30日至2014年间,公司虚增收入3亿元,虚假记载银行余额4.89亿元,未如实披露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银行贷款情况。

青岛证监局处罚决定书下发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目前已有6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王文忠介绍,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全额返还投资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赔偿自购买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及财产保全相关费用。

11月26日,经过证据交换和质证,法官组织了双方的法庭辩论。关于若干条款的适用,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是通过参与恒达股份发行获得的股份,属于发行环节,故本案适用若干条款。律师认为,本案为协议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投资人为特定投资者,适用于一般合同纠纷。

在损失计算方面,原告代理律师坚持按照投资额全额赔偿及利息损失;但被告律师认为,即使适用《若干规定》,也应按照差额损失进行赔偿,并扣除系统风险。

此外,被告律师及出庭当事人提出,在公司不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股东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不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详细情况,不能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作出独立判断。他们只能根据审计机构的意见签署财务报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怎么算?

a股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逐渐被投资者所了解,形成了成熟的判决体系,对后续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然而,这些已有的先例在新三板市场面临新的挑战。

在审判长要求原告代理律师提交虚假陈述实施日、披露日、基准日的相关依据时,王文忠提出,由于恒达股份已于2017年1月13日停止转让,其最终披露日为2017年8月17日,青岛证监局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但基准日无法确定。

根据《若干规定》,基准日是披露或更正后的截止日期,是为了将投资者应获得的赔偿限制在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合理的损失计算期限。

据法律业内人士介绍,基准日的设定是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给予市场一定期限的获利空,让股价自然下跌而形成的价格。但披露日至基准日之间的损失,一般认定为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恒达股份的情况更为特殊的是,该公司自2017年1月13日暂停转让以来,从未进行过交易,且该公司自2015年年报披露以来,从未披露过任何定期报告,因此从新三板摘牌。这也导致了公司股票未来没有交易时间的披露,市场无法消化这个利润空形成新的交易价格。由于没有基准日期,很难计算损失。

业内人士认为,过去几年,大量新三板公司主动退市。这些公司一旦卷入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都可能面临错过基准日的问题。恒达股份的判决结果可能为新三板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提供一个可参考的先例。

(责任编辑:赵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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