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问: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通过后,如果发现供应商未在其响应文件中填写“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未附上具有强制性节能认证的产

问: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通过后,如果发现供应商未在其响应文件中填写“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未附上具有强制性节能认证的产品的“强制性节能证书”,或者未对某些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在这种情况下,有专家认为,资格审查通过后,这些内容都可以由供应商通过谈判协商进行补充,从而通过符合性审查;一些专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采购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合同条款等。可以协商谈判,上述内容不在协商谈判范围内,直接认定供应商不合格。哪种观点是正确的?

答:财政部回复:政府采购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谈判中的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按照采购文件中的相关约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的材料,以提高采购效率。

02

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投标后无合格标的”和本条第二款“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并经财政部门批准”。你明白公开招标项目可以不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议标吗?

答:财政部批复:87号令规定,金额在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达到三个的,除取消采购任务外,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补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中无人投标的情况,按上述规定处理。

03

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1.谈判小组未能审查采购文件,已确定成交供应商未签署合同。如果条件允许,是否应该单独确定成交供应商?

2.投诉的调查结果是否与采购商和代理商的调查结果不同?

答:财政部回答说: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进行采购活动;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中标结果应当视为无效。

2.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理。

04

问:请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让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还是在资格审查后,对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实质性审查),最后由通过资格审查和有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法律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2)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应参与谈判或询价……”根据这一条款,合格的供应商可以谈判。

法律依据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性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当通知相关供应商。”根据该条款,供应商只有在资格审查和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后才能进行谈判。请领导帮忙,谢谢!

答:财政部回复:竞争性谈判应当按照74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实质性响应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谈判。

05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经过两次谈判,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经过论证,采购文件和预算都不合理。由于采购方急需采购该项目,经财务部门批准后,是否可以继续与两家供应商谈判。

答:财政部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的竞争性。

06

问: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参加首轮谈判并提出报价,但未作出最终报价(仅授权代表口头表示,且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和进行监督性陈述,直接离场),评审委员会应视为放弃谈判资格并使其无效,还是以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答:财政部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前,可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消息中提到的情况可以视为供应商退出谈判。

07

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合同草案是否必须规定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如果没有,应该怎么做?

答:财务部回复: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合同草案一般应包括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没有相关内容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对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条款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实质性变更,但不能变更谈判文件的其他内容。

08

问:竞争性谈判开标会议没有谈判过程。对评价结果有影响吗?怎么处理?

答:财政部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谈判小组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评审成交的标准,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精力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并给予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无效。

09

问: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报价很好理解。第一句引语不会公开唱,这很好理解。最后的引用需要公开唱吗?如果打开阅读不公平,对应诉的供应商不公平吗?如果最终报价需要公开唱,是谈判/协商组审核后唱,还是提交后亲自唱?

答:财政部回复:竞争性谈判和谈判均为非招标,不存在招标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谈判和磋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和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因此禁止公开招标。最终的交易供应商名称和交易金额可以通过交易结果公告获得。

10

问: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在同一合同项下参加投标的,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如果两种方法都适用,应该用第一次报价还是谈判协商后的报价?

2.服务购买(例如,通信服务)都是由某个通信公司进行的。它们是同一个品牌的产品吗?

3.货物和服务的混合采购,以服务为主,所提供的货物是同一品牌的。如何确定供应商的数量?

答:财政部回答说:

1.在竞争性谈判和议标中,不同的供应商在同一合同下参与采购提供同一品牌的产品,相关制度和方法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在谈判文件或者协商文件中明确相关情况。

2.在通信服务的采购项目中,全部属于一家通信公司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3.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和产品价格比例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部分核心产品采用同一品牌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一个投标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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