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费(场所配套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满一年动工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出具《土地

公共配套设施费(场所配套费用包括哪些)插图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满一年动工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出具《土地闲置费征收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划转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自2021年7月1日起,

1.土地闲置费冲抵增值税销售额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地产项目当期销售额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及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受让方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计税方法简单的老房地产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时,应提供拆迁协议、双方支付及拆迁补偿费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真实性的材料。

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可抵扣的土地价款包括三部分:

1.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出让金;

2.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3.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由于土地闲置费不是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土地转让价款抵扣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土地闲置费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抵扣。因此,土地闲置费不得纳入土地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得抵扣土地增值税。

3.土地闲置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土地闲置是由于当事人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虽已动工开发但不符合要求而消极不作为的结果。收取和支付土地闲置费是一项行政收费,而不是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购买价款或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用途变更和超面积溢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搬迁支出、回迁房建设支出、青苗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土地闲置费要交契税吗?

《契税法》(主席令第52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售,房屋的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和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格;......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建造的房屋以及其他与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相对应的货币。

从上述政策分析,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土地转让后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构成契税的交易价格,不需要缴纳契税。

5.土地闲置费是怎么核算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知》(财税〔2013〕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间接开发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或发展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土地购买价款或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青苗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和超面积支付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安置搬迁费、回迁房建设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应通过“开发成本——征地拆迁补偿费”科目核算,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作者:赵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石岩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材料在未来仍然准确。任何人不得在未仔细考虑相关情况并获得适当的专业建议的情况下根据内容行事。本网站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或者文章的原创版权属于原作者或原著作权人,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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