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改革,扩大改革受众,坚持以提高建设单位申办联合验收的便利性和获得感为目标,通过精简验收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和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改革,扩大改革受众,坚持以提高建设单位申办联合验收的便利性和获得感为目标,通过精简验收事项、缩短办理时间、试行单项验收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行政服务局等十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人防办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档案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细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市政〔2020〕10号)实施办法,扩大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受众,提高竣工联合验收招投标效率和质量,为企业竣工联合验收创造更加便利的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是精简优化受理事项,提高联合受理审批效率。

(一)精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确保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优化配套节水设施验收项目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府发〔2020〕13号)精神,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建设单位申报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提交包含项目配套节水设施信息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水务部门将通过核定用水指标、开展节水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建设单位申报和水务部门审批两个环节。

第二,细化低风险和一般风险项目的受理流程,减少办理时间。

(1)一般项目中的低风险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确定的工程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第一个工作日与企业约定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间为1天。各受理部门同时进行现场受理,并及时在审批平台上出具受理意见。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由目前的15天缩短为7天。

(2)一般风险建设项目

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控制平台确定的综合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申报联合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第一个工作日与企业约定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间在3日内。各受理部门同时进行现场受理,并及时在审批平台上出具受理意见。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由目前的15天缩短为7天。

三、工业厂房、仓库工程试行单体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为了尽快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于工业厂房和仓库项目,尝试以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竣工联合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体工程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或生产经营:

(一)适用范围和办理时限

根据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的详细情况,将该项目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当整个项目达不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时,项目所包含的单体项目,即工业厂房、仓库等,可以提前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处理。

根据项目的综合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处理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低风险和一般风险项目为7天,高风险和重大风险项目为15天。

(二)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设备、设施已经竣工,并已经验收或者具备使用条件。

项目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服务设施已经市政服务企业竣工验收,联合验收时具备接入和连通条件;电梯等特种设备具备使用条件;周边道路通车。

2.满足规划验收条件。

土地使用范围和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拆除;征收公共用地应在验收前完成,并同步办理移交。

3.符合消防工程验收或者备案条件的。

(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已通过消防工程各分项工程验收;建设、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消防设施的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被测试为合格。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消防验收,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验收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配电室等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

(4)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中专项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申请消防备案的条件。

(3)验收后,加强安全防护,确保物理隔离。

通过联合验收的单体工程与未竣工验收的单体工程之间要做好安全防护,防护标准要满足围挡设置的要求,以保证通过验收的单体工程有独立使用空房间。

四。工作要求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会同市行政服务管理局、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对联合验收招投标平台进行功能调整,确保建设单位申请与验收部门审批的有序衔接;负责联合验收端和风险等级平台的功能调整。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功能调整,确保单项工程联合验收完成后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本规定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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