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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南平如何部署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会给居民生活带来哪些改变?记者走访了这种方

《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南平如何部署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措施会给居民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记者走访了这种方法。

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解读《办法》的相关内容。

《办法》的制定背景和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生活垃圾围城”越来越严重,给社会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其治理已逐渐成为城市发展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越来越有必要。

为推进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南平将《办法》列入《南平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经2021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垃圾分类体系,为垃圾分类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细化环节管理,明确管理责任。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国家标志》等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垃圾分类的管理,如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

《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建设、分类标准与分类、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源头减量与推广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办法》不仅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还分别明确了市、县、基层垃圾分类管理的职责。同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办法》在“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章节中,还对政府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管理信息系统、收费制度、应急机制、加强考核等。

实行分类投放

禁止混合收集和运输。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前提。《办法》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通过定义分类标准和交付要求来指导分类和交付工作。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在无物业管理的区域,根据单位、住宅区和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呼吁大家积极配合垃圾分类。

在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方面,《办法》明确可回收物标识颜色为蓝色;餐厨垃圾的标识颜色为绿色;有害废物的颜色是红色;其他垃圾标记为黑色。

居民区和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要求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种收集容器。

针对市民关心的分类投放后被混运等问题,《办法》明确禁止分类生活垃圾混收,禁止分类生活垃圾混运,并对收集、中转设施、运输、收运责任企业等分别作出要求。

促进资源利用

倡导源头减量

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垃圾分类的必然要求。

《办法》要求,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利用企业回收利用;通过生化处理对餐厨垃圾进行综合处置;有害废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废物通过焚烧和发电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资源化利用方面,《办法》鼓励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餐厨垃圾经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和家庭园艺,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化处置。生物肥料、炉渣、粉煤灰等的综合利用。由生活垃圾的处理产生的是受管制的。

倡导源头减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办法》结合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单位、服务行业、生产销售行业等提出了相应的源头削减措施。,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培养垃圾分类的习惯。

明确的法律和监管基础

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以往推进垃圾分类的情况,我市急需解决的生活垃圾分类点(亭)的布局也在本办法中得到解决。”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吴忠告诉记者,《办法》结合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际,在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如何设置分类点(亭),明确了破坏分类点(亭)及相关设施的后果。

《办法》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法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主体,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任。

《办法》依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擅自改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用途进行建设的;阻挠或者妨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有效保障了垃圾分类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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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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