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公章(加盖公章pdf版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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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陶然魏坤)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以黄未经授权私自加盖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不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认定某建筑公司无需对涉案租赁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依法判令黄向原告返还某租赁公司租金及维修赔偿金共计29.9万元及滞纳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7日,被告人黄某“代理”某建筑公司与原告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因场地施工需要,车轮扣、钢管等。是从租赁公司租来的;租赁期限为: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还约定了租赁费用和违约责任。被告黄在合同的租赁单位代表处签字,租赁单位盖有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印章。合同签订后,被告黄某从原告处领取钢管等货物,并在收货人处签字。同时,被告黄某分六次向原告支付钢管定金共计14.6万元,并先后向原告返还钢管及扣件。经双方和解,29.9万元租金、维修赔偿等。仍未支付,黄在声明上签字确认。后因原告某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款项未果,黄与某建筑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返还上述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原告租赁公司明知被告黄某不是建筑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建筑公司的委托书。合同上加盖的项目部公章没有在项目部现场亲自盖章,项目部负责人也没有签字确认。故被告黄某未经授权私自加盖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建筑公司支付租金、维修赔偿金、滞纳金的申请不予支持。被告黄在租赁合同的租赁单位代表处签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钢管押金并实际收取钢管租赁物,在双方陈述中确认欠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黄应为本案租赁合同的相对人,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支付租金、抚养费及滞纳金,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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