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怎么写范本图片(借条怎么写范本图片简单)

法院发布了一份“官方借条范本”,最好这样写↓↓凭证名称:借据借据是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债权)凭证,表明债务人负有“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它

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快收藏转发法院发布了一份“官方借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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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快收藏转发凭证名称:借据

借据是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债权)凭证,表明债务人负有“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它反映了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事实。债务人想抗辩或否认,一般很难承担举证责任。

最好不要写“借条”!借条也是民间借贷常用的一种凭证。债务是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在交易后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其债务事实的凭证,同时表明发行人负有到期“偿还与赎回”的义务,反映的是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是借款、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法律关系。所以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诉讼用钱的性质。

换句话说,贷款肯定是债务,但债务不一定是贷款。欠条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或辩解这一事实,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事实的存在。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款是指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为债务人创设“还款(付息)赎回条款”的义务。所以收据反映的是支付关系,不是债权债务,而是用来消灭债权的。拿收据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借款原因

表明借款用途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其他理由抗辩。

对于借款人为已婚的情形,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表示的除外。”

因此,尤其是借款金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的借款用途也可以用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者不写借款原因,可以直接写“特此向张三借款……”

交付方式

由于贷款多在熟人之间进行,如果贷款金额较小,且用现金支付,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仍然可以在借据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开了欠条,最好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钱。如有必要,借据上可以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如果有欠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不会亏。

由于借据是一份实务合同,实际付款才会生效。司法实践中,大额借款或被告的借款抗辩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债权人要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则很难证明。

贷方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借条的,推定借条持有人是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票人不是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出借人名义为他人(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上有没有写借款人的身份证号并不重要。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并不影响借条的有效性。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注明币种。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制规范》的中文金额字数到“元”,元后应写“整”(或“正”),不应写“角”和“分”。在汉语数词中,也可以把“元”写成“圆”。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与案件不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文字上的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金额为小写。

兴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界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第一行是年利率不超过24%(月息不超过2%),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行是年利率超过36%(月息不超过3%)的,超额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域。年利率24%-36%(月息2%-3%)为自然负债区。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还的,不受法院保护。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没有利息约定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但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相比之下,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3年。而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在债权人收到借条时,视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即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所以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自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有三年。

过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界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第一行是年利率不超过24%(月息不超过2%),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行是年利率超过36%(月息不超过3%)的,超额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域。年利率24%-36%(月息2%-3%)为自然负债区。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还的,不受法院保护。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没有利息约定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句长,但是补充一下还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在与[贷款人]吴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借款人]违约,则吴、[贷款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李强、[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各方应当善意履行。

为实现债权,吴与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提起该诉讼。合同约定吴需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该费用为吴按约定应承担的费用,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律师费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称,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费用,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就凭这句话,打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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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句长,但是补充一下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民事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很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当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邮寄给被告(通常是借款人、担保人等)时。),邮寄服务经常因为原地址没有这个人,新地址不明,原地址不明而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被告,法院往往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

送达公告可以拉长诉讼期限,更重要的是,在此期间,被告可能已经转移了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意见三规定:

改进发货程序和发货方式。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所以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就不用担心送达难,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的送达而耽误很多时间。总之——节省时间!

借用人

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并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字盖章。借款签名必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并须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让借款人按手印自己的名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借款人已婚的,必要时应当由夫妻双方签字(借款数额较大)。

同时,借款人最好将签名的身份证贴在借条上,或者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色位置。

来源:山东高院青朗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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