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模型(bs模型计算期权价格)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九)原创天智国际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九)三、实际应用分析(8)授予限制性股票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案例16:第二次限制性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九)

原创天智国际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专题研究(九)

三、实际应用分析

(8)授予限制性股票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案例16:第二次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

20×1年7月,甲公司以4元/股的价格向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关键员工授予70,0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或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在每个可行权期内,在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可可行权的比例。当期未能归属的相应限售股无效,不得延期。可行权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可以选择以4元/股的授予价格购买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也可以选择不支付认购款,放弃取得相应股份。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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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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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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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应如何核算上述限制性股票?

案例分析:

本案授予的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第二次修订)规定的第二种限制性股票的定义,即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受益条件后取得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份。本质上,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以获得行权日高于授予价的股价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是股票期权,属于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在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基础上,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与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估计方法进行比较,即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授予限制性股票》最新应用案例规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由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包括期权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通常高于同等条件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3.第一次和第二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比较

在第一笔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下,员工一般需要按照授予日激励协议约定的股价进行增资。同时,上市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等增资手续。在计算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时,对于上述激励计划,上市公司通常以授予日公司股价与行权价的差额来确定授予的股权激励工具的公允价值,即仅考虑授予工具的内在价值来确定股份支付费用。

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比,如果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此过程中,员工不需要在授予日(或接近授予日的某个时间)投资收购股票,而是等到员工满足可行权条件后,再由员工自行选择是否实际投资收购相应的股票。一般来说,在满足可行权条件时,上市公司一般会统一处理符合可行权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员工应根据公司的指示,在支付期限内将自筹资金支付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授予日,员工无需缴纳出资额;(2)也可能有服务期限或履行条件的要求;(3)满足行权条件后,员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权,即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初始认购金额即可获得股份。上述特征与股票期权本质上是一致的。

具体来说,由于员工在满足相关激励条件后,可以选择是否以预定价格购买股票,因此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有明显的期权性质,即员工在行权日可以获得股价高于购买价格的向上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低于购买价格的向下损失。上述特征与第一只限售股明显不同。

因为第二次限售股的弹性明显高于第一次限售股,本质上是一种期权,其价值高于同等条件下的第一次限售股。通常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简称“BS模型”)或二叉树等期权定价模型来确定期权的公允价值。期权的价值和(1)期权的执行价格;(二)期权期限;(三)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4)股票价格的预期波动性;(五)股份的预期股息率;(6)期权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等。时间本质上代表了期权的价值。一般来说,行权价格越低,时间价值越低。这是因为当行权价格远低于低股价时,大概率期权的持有者可以从行权中获得收益(内在价值很大),选择行权或不行权的经济意义不大,因此时间价值相对较小。相反,如果行权价格较高、波动性较大或行权期较长,期权的时间价值就会较大。这是因为当行权价格没有深度折价时,时间越长,股票波动的活跃度越大,会给员工带来更多的选择,从而增加期权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在考虑第二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时,应基于股票期权的估值方法确定,不仅要考虑股票本身的内在价值,还要考虑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要为相关股份支付更多的费用。

(九)集团内部股份支付

对于集团内部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单独的财务报表中对所授予的奖励的性质和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评价,进而判断所获得的服务是按照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量,还是按照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了集团内部的股份支付安排:

“七。涉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如何核算?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组成)中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结算企业以自有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此外,应将其视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清算企业为接受服务企业投资方的,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授予日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2.接受服务企业无结算义务或授予员工自有权益工具的,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服务企业负有结算义务,且本企业员工被授予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实践中,下表显示了几种常见的集团内股份支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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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人员授予股份支付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分摊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费用。

案例17: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的分配

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2年,A公司根据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向子公司B公司高管授予A公司限制性股票,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在20×2年的等待期内向B公司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为100万元。

问题:A公司合并报表应该怎么做?

案例分析:

集团内股份支付主要考虑接受服务的主体和在集团内结算的主体如何在各自的报表中进行账务处理。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确认费用”。本案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为是服务性企业,没有义务在子公司单一报表中结算股份支付交易。在母公司的单项报表中,应确认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为资本投资;在综合报表层面,该交易被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为本集团已经以集团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获得雇员的服务。

母公司向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份支付。在计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时,虽然子公司股权激励全部由母公司结算,但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应包含按少数股东比例分摊的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中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部分。因此,小股东损益应包含按照小股东持股比例40%分摊的4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也就是说,可以根据子公司B的净利润直接计算少数股东损益;相应的,小股东权益也是按照B公司净资产计算的,其中包含40%的股权激励费用。

2.积极的管理人员在集团内部流动

如果被激励的高管在集团内部流动,导致接受服务的企业发生变化,但该高管应获得的股权激励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则该高管的股权激励费用应在等待期内由接受服务的原企业和接受服务的新企业按照收益和合理标准(例如按照服务时间)进行分摊。即谁受益谁确认成本。

3.通过子公司发行股份确认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其他子公司员工的股份支付费用。

案例18:子公司发行股份激励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员工出资入股的确认。

案例背景:

集团内某子公司A向集团内某员工持股平台发行1亿股限制性股票,其中A公司员工获得4000万股作为激励对象,剩余股份授予A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本公司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限制性股份的评估公允价值计算。a指以自身员工作为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超过发行人员工认购股本金额的事实所确认的相应股权激励费用。在集团合并层面,将A公司及其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应承担的股份支付费用合并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但在A公司层面,并未确认授予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股份的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本次激励对象包括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L,L同时也是子公司A和母公司的董事长,为A公司提供服务,也包括母公司及其其他子公司。

问题1:A公司授予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的股份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清算企业为服务企业投资者时,即母公司发行股份激励子公司时,应如何核算?但是,当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股权激励时,不清楚应该怎么做。然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规则应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始终强调“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原则,根据准则,股份支付的核心也是对员工提供服务的激励或补偿。

因此,根据股份支付的理念和“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员工授予股份。由于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员工并未向子公司提供服务,这部分费用不符合“费用”的定义和“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在子公司层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是合理的。

问题2:实际控制人L的股权激励费用如何核算?

案例分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的概念,如果被激励的高管为集团内多个实体提供服务,该高管的股权激励费用应根据集团内实体的利益,按照合理的标准(如服务时间)在各实体间分摊。即谁受益谁确认成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L同时是子公司A和母公司的董事长,因此L的股权激励费用需要由A公司和母公司分摊。但分配标准可以从多个维度考虑L对两个主体的服务贡献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薪酬水平、管理人员数量等。但公司需要进一步证明上述分配的依据具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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