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侦第一案(中国刑侦第一案—末路1997)

2011年7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张国喜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国喜在侦查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作了多次有罪供述,并亲

中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2011年7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张国喜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国喜在侦查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作了多次有罪供述,并亲笔撰写了“认罪书”和“悔罪书”。

庭审中,检方宣读了被告人张国喜的供述笔录和自白,并当庭播放了被告人张国喜有罪供述的讯问录像片段。并提供了依法文明办案的说明,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形,有侦查机关盖章、侦查人员签字。被告人张国喜辩称,他在审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违背自己意愿作出的。他提交了错案真相、审判过程和我的心路历程、在看守所的日子等书面材料。法庭详细记录了他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庭审中,张国喜多次陈述侦查人员的上述行为,以证明侦查机关非法获取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张国喜的供述,辩护人提出了同样的观点,并向法庭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根据张国喜提供的线索,法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2010年7月28日张国喜体检登记表,登记表显示张国喜右上臂小面积皮下淤血,皮肤擦伤2厘米。被告人张国喜及其辩护人多次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检方提供张国喜整个审讯过程的录像,并当庭质证。庭审中,检方明确告知:因庭审视频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故不能调取法庭。辩护人也向法院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检方也明确表示不会出庭。当庭提交了由侦查机关盖章、侦查人员签字的《依法文明办案说明》,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形...

鄞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喜及其辩护人在庭审前指出侦查机关非法获取张国喜的有罪供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线索。根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检方应当调取被告人张国喜的全部讯问录像进行质证,并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证明侦查机关在审判前获取被告人张国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虽然检方出示并宣读了张国喜的有罪供述笔录和自白书;播放了张国喜有罪供述的视频片段;关于依法、文明办案的陈述,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形,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在审判前取得被告人张国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相反,法院调取了被告人张国喜的体检登记表,证明了张国喜在庭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而检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根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第十一条,公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合法性的,或者提供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张国喜在庭审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宁波鄞州区法院判决的这起案件曾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在检方无法证明调查合法性的前提下,法院根据被告人陈述和体检登记表,最终在法庭上排除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向调查人员提交的说明材料并未明确否认其证据能力。这种不区分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判断方法,说明法院在审查判断侦查人员的说明材料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最终被排除在法庭之外的情况极其罕见。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直接驳回了辩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这些案件中,侦查人员提供的说明材料不仅被确认为合法,而且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刑事法庭的惯例。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147264.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