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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8月30日来源:青岛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送达通知书2021年第3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发布日期:2021年8月30日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通知书

2021年第3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青岛* * *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X5 * * * X5)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清税基楚儿[2021]649号)。税务处理决定如下:

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8月24日,我局检查了贵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违法事实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非法事实

(1)贵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3日。经对注册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2号楼716-1室实地搜查,未发现贵公司。你方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郝,电话无法接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李沧区税务局出具逃(漏)税证明,证明你公司自2017年11月23日起逃(漏)税。

(二)贵公司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提交的财务报表中各项金额均为零,不能证明生产加工能力。只有一张认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品名是布,销往国外的品名都是布,两者金额相差巨大。

(3)贵公司申报的进项税抵扣凭证95%以上是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经系统查询,贵公司未获得除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发票信息。最后一次申报日期是2018年8月15日,然后我就直接逃了。

(四)经查您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上下游企业沈阳XX贸易有限公司、深圳XX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

(五)你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取得沈阳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经认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00162160,发票号码为03987292。货物名称为布,金额88000元,税额14960元,价税合计102960元,当月认证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于2017年5月向深圳伊万娜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某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 其中被定性为2017年5月,你公司取得沈阳沙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金额8.8万元,税额14960元。

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在决定送达后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视为依法送达。

特此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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