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什么(新精神活性物质有些什么)

自2009年以来,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以下简称NPS)种类增长迅速。截至2018年底,119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891种物质,已超过2019年8月国际禁毒公约中列

自2009年以来,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以下简称NPS)种类增长迅速。截至2018年底,119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891种物质,已超过2019年8月国际禁毒公约中列出的283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全球形势发生了复杂的变化:从欧洲、北美和亚洲到非洲、中美洲、近东和中东以及西南亚等。,合成兴奋性新精神活性物质产量和种类有所扩大,植物性新精神活性物质贩运有所反弹,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可能增加。为了应对NPS的挑战,解决立法滞后、管制范围不广等问题,联合国和一些国家采取了完善药品立法和管制体系等措施。目前,国际社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立法管制,根据管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清单管制、类比管制和骨架管制;根据立法程序的快慢,可分为临时控制程序和快速管理程序;按照控制方式,可以分为平行立法和单独立法。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什么(新精神活性物质有些什么)插图

中国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探索对氯胺酮的管制。2013年以来,随着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全球范围内的爆发,我国加快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探索。目前已形成新精神活性物质单行立法管制体系,将列举与快速程序相结合,药用与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补充,将单物种列举与重点物种骨架结构管制相结合。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共管理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其中1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列入《精神药品目录(2013年版)》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余15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芬太尼类物质按《非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管理。

一个

将具有医疗作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1年5月9日和2004年7月5日,国家医用制品管理局分别发布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氯胺酮原料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自2004年7月15日起,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氯胺酮及其可能的盐类和制剂被“升级”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2010年8月2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宣布,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卡西酮被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

2013年11月11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麻醉药品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目录(2013年版)》,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胺甲酮和4-甲卡西酮清单的基础上,JWH-073等12种新型精神活性物质被列入《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至此,我国已有14种新的药用精神活性物质上市。

这一立法路径主要延续了我国传统药品立法管制制度的做法。

2

制定《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将新的非药用精神药品纳入管理。

针对非医疗用途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我国采用快速程序单独立法进行特殊管制。

2015年9月24日,公安部、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禁毒委办公室联合发布《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附的《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补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一次性列出了116种新的非药用精神药品。自2015年以来,

《办法》规定,非医用麻醉药品的管制主要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对拟上市管理的品种,按照明确的评估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规定国家禁毒办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从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到完成列管立法程序一般不超过9个月。

2017年1月25日、2017年5月22日,公安部、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公告,将卡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和U-等4种物质列入《目录》进行管制,自2017年3月1日和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2018年8月16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用制品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将4-氯乙烯-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目录》进行管制,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上市。

借鉴骨架结构管制模式,扩大芬太尼类物质的立法管制范围。

中国一直非常重视阿片类药物的滥用和流行。早在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就有13种芬太尼类物质被列入管制。随后,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发布并更新了《非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补充目录》,新增12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管制,共计25种,其中包括国际禁毒公约项下所列物质。为加大对芬太尼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9年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用制品管理局联合宣布,自2019年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药物整类列入《非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补充目录》进行管制。

这一立法路径再次突破了我国现有的药品立法管制体系。与联合国许多国家一样,中国一直采用列举式的毒品立法管制制度。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明确了管制药品的品种和范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提供了预测的可能。缺陷是增加或删除管制药品品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过程冗长,耗时较长。上述缺陷也是国际禁毒体系的漏洞,大部分合成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就是钻了这些漏洞而产生的。采用骨架结构管制方法,对芬太尼进行立法管制,既拓宽了其管制范围,又达到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预管制的目的。

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法律适用。

我国不仅从立法方面为及时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从执法方面通过相关部门出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定罪量刑提供量化标准,不断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达到在刑事案件中有效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目的。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1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氯胺酮、查得草)定罪量刑的量化标准。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可参照官方发布的药物依赖性转换表。截至2019年8月,国家禁毒办已发布3个药物依赖性换算表:2016年6月发布的104种非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赖性换算表,涵盖了2015年9月发布的《非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所附补充目录中的10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2017年10月发布的《100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赖性转换表》明确了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100种毒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尚未明确)和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转换标准,包括少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转换标准。2019年1月发布的三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转换表定义了AMB-富比那卡、ADB-富比那卡、5F-ADB和海洛因的转换标准。

虽然我国可以紧跟新精神活性物质国际管制步伐,积极创新禁毒制度,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但仍存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低、配套措施不完善、办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法律适用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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